《解易诸谜》之(二)“道”之所指为何义?

2017-10-16 08:39 | 作者:曲辰 | 散文吧首发

哲学一词,是外来语。在中国的古代,哲学称作“道”。那么,这个“道”的确切涵义究竟是什么?是否和现在所称的“哲学”涵义一样呢?对此,我们先就中国古代哲学家和哲学经典著作的解释,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周易•系辞》说:“一阴一阳之谓道”。这明显地是指哲学理论中所说的相反相成、相异相同的“对立统一规律”;

《黄帝经•经法•名理》言:“道者,神明之原也。神明者,处於度之内,而见於度之外者也。处於度之内者,不言而信;见於度之外者,言而不可易也。处於度之内者,静而不可移也;见於度之外者,动而不可化也。动而不化,故曰神;静而不移,谓之明。神明者,见知之稽也。”这一段话,是将“道”作为自然规律来解释的。这里所说的“度”,指的是“法度”,亦就是我们今天常说的“法律”。《黄帝经•经法•道法》中有一段法哲学理论,认为,一切治理社会的法律,都是依照事物中所存在的客观自然规律,而制定出来让人们遵守的。其中,开头的一段是这样说的:“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明理》篇之所以将法律称作“法度”,是因为立法要有“度”,以便於具体执行。执法要有度,偏宽与偏严都是有害的。所以就有“处於度之内者,不言而信”之语。法律所规定的,只是那些让人们必须遵守的自然法则的一部分,而不可能作全部条款性规定。所以,“度之外者”,就是指那些法律条款以外的、普遍存在着的客观自然规律。这些自然规律,并不因事物的变化而变化。明白和掌握这些自然规律,就谓之“神明”;以之指导自己的言行,就体现为“道德”。这也就是“法”和“德”的相辅相成关係。唯其如此,秋之际的管仲就说:“道也者,口之所不能言也,目之所不能视也,耳之所不能听也,所以修心而正形也。人之所失以死,所得以生也。事之所失以败,所得以成也。”①

客观自然规律,虽然到处存在,但它是人们对於事物变化法则的一种认知,是抽象无形的一种“道理”。在中国的古代,没有“抽象”这样一个哲学专用术语,而是用“有形”和“无形”的解释加以区别。如:“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②。“凡道,无根,无茎,无叶,无荣。万物以生,万物以成,命之曰‘道’”③

由於对中国古典哲学研究的不够深入,人们不知道中国古典哲学产生於中国文字之前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所以,对於甲骨文中一些中国古典哲学名词专用字,就产生了误释现象,如“道”、“卦”等字莫不如此。甲文中有这样一个字“ ”④:十字路口中,画了一长眉毛的眼睛,下加一个方法的“方”字,唐兰先生在《天壤閣 文存考释》中,释作“还”字。其实,这是个一个“道”学的“道”字。因为,此 字图形所示之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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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③ 见《管子•内业》。

② 见《周易•繫辞》。

④ 见《后上》二九•二、《后下》一五•一六。

“用眼睛观察道路一样的思想方法”,也 就是研究事物的规律。此其一;“还”是另外一个字,即“ ”①,它才是“还”字。此其二;到了金石文字中,甲骨文中指思想方法的“道”字,讹变为“导”字,原甲骨文“道”字中的“方”变成了“手”形,而另有加“足”形者为“道”字。这种情况就明显地反映出中国古典哲学(道学)对中国文字创造、发展的影响。此其三。

正因为“道”之所指,为事物变化所存在的客观自然规律,在中国文字产生之前,就已经有了研究“道”的经典著作,早在“五帝时期”,就将“道”理用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指导思想。所以,就将执政、执法者称作“执道者”②,评论治国者的业绩,常用“有道”与“无道”为标准。如此,“道”字,在古汉语中,就作为宇宙万物赖以演变的根本、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人生观、世界观、政治主张或思想体系等意义而释;“导”就指以一定的思想方法指引、教导别人。

综上所言,中国古代所说的“道”,元代以后所指的“道学”,即现在所说的“哲学”。“道”之所指,为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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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殷虚書契前编》六•二三•二。

② 见《黄帝经•经法•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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