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试点法》为摸着石头过河保驾护航

2014-09-13 16:12 | 作者:陈明月5169 | 散文吧首发

出台《试点法》为摸着石头过河保驾护航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指出:摸着石头过河符合中国国情。

而摸着石头过河的具体方法就是试点,它是富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法。

邓小平说: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 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大改革开放举措多发轫于试点,有的是有组织的试点,如经济特区;有的是群众自发的行动,如包产到户,没被扼杀,实际就是试点。

一、不试点就全面发动教训深刻

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我们搞了很多运动,这些运动的重要特点是发号召不经充分试点论证便一哄而起,比如反右运动、大跃进运动、全民炼钢运动等等。像人民公社运动、食堂风、共产风等等,也没经过充分地试点和论证。教训最深的是文革,没试点就全面发动,形势很快失控,打倒一大片,全面停课,全面停产,全面夺权,全面武斗,全面瘫痪。

先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可防止大面积出偏出错。

二、试点所推行的举措往往与传统理念和政策法规相冲突

试点就是做过去没做过的事,往往不仅突破了当时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和传统观念,还突破了当时的政策、规章、法规、法律或宪法的框框和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试点既是做离经叛道的事,又是做违法的事,往往涉足禁区,雷区,甚至要冒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安徽小岗村的包产到户,当时不仅被认为是倒退,复辟,回潮,修正主义,而且是违宪的,触犯刑律的,所以18户农民签下了生死文书:“如不成,我们干部坐牢杀头也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小孩养活到大”。当小岗村包产到户面临随时被扼杀之际,安徽省委书记万里和邓小平、陈云等中央领导的态度是不同意包产到户可以不搞,不强制,看效果,看国家、集体、农民是否都受益,一年看不清楚就多看几年,实际上是允许突破宪法、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框框进行“自发性试点”,后来三年到四年的时间,全国基本实现包产到户。

安徽“傻子瓜子”老板年广九,雇工超过八人,社会主义中国怎么允许新生的资产阶级?既有悖于社会主义传统观念,又触犯了当时宪法和刑法“高压线”,属于典型的“挖社会主义墙角”的犯罪行为。对于动不动年广九争议很大,最后一直报到邓小平,邓小平批语:先不要动他。邓小平的意思就是看一看,不说好,也不说不好,但不要急急忙忙像过去一样搞运动,打棍子。实质就是放手让年广九不知不觉地先“试点”。试了几年,证明有利国家增加税收,有利带动就业,工人收入提高了。试想,当时如果用专政手段灭掉年广九的企业,把年广九抓起来坐牢,有今天吸收了约70%的就业,贡献了约40%税收的大量民营企业吗?会出现像马云一样的一大批民营企业家吗?

经济特区是有组织有领导的试点。1979年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城市试点,然后开放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再扩大到四个沿海经济开放区,最后将开放推向全国。

特区允许境外资本家办企业,有违依然生效的1978年《宪法》、1979年《刑法》和奉行的正统马列主义理论,阻力重重反对声音不断。有人在北京某机关权威《内参》刊出题为《旧租界的来由》重头文章,把特区比做是“旧租界的复活”或是“资本主义的复活”。甚至有人攻击搞经济特区是允许在社会主义的红色中国划出若干块地方搞资本主义,让我们的革命对象,剥削阶级,资本家重新回来压榨剥削国内劳动人民血汗,是允许经济侵略。有位老同志伏在床头一把鼻涕两行泪地痛哭:“流血牺牲几十年,一朝回到解放前”。有的干部到深圳特区看过后说,这里除了五星红旗还是红的,其他都是黑的。

特区“试验田”曾经岌岌可危。

创办深圳等四个经济特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和突破口,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这样一个被正统马列主义者认为是”离经叛道、搞资本主义”试验的举措,如果不是邓小平倡导和全力支持,是根本无法实施的。

三、应通过立法为试点提供保护伞护身符

上述试点之所以没被扼杀,之所以成功并推广,进而对全国的改革开放发挥了巨大的引领、示范和推动作用,得力于领导甚至最高层领导的开明和支持。如果领导尤其是高层领导不开明不支持,就不敢试,不能试,试了,轻则撤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重则判刑,造成大家对敏感事项,对禁区,雷区,深水区,复杂区,不敢试不敢闯。

由于试点存在法律盲区,致使试点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将试点的命运维系于领导尤其是高层领导的态度上,是人治不是法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但是《宪法》和法律要与时俱进,它不能成为束缚试点束缚前进的框框。

因此,亟需出台《试点法》,并且通过《宪法》赋予合规试点以合法地位。依据《试点法》进行的试点无禁区,无罪,不因试点撤职、降职、调离、处分、判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依据《试点法》开展的正常的试点活动。

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大家试点的后顾之忧,鼓励大家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四、用《试点法》规范试点行为

试点是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的重要的成功经验,是推进改革开放、社会进步、国家富强不可或缺的严肃的社会实验。应当将试点这一行之有效的领导艺术、工作方法和成功经验用《试点法》固定下来,使试点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上升为国家意识,并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试点,促进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

如果不出台《试点法》规范试点行为,可能会出现以下种种问题:

比如试点走过场搞形式;试点不能善始善终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没必要试点即可实行的却赶时髦刮试点风降低行政效率;同一事项到处试点遍地开花增加社会成本;对试点成功做出贡献的倡议人、实施人和组织领导者有无表彰奖励如何表彰奖励“以言代法”;试点没有必要的人力物力或其他配套保障胎死腹中;以试点为名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等等情况。

为克服试点可能出现的无序混乱状况,《试点法》应制定试点审批验收制度。对于没有必要的试点、没有有关现状分析、没有明确的试点目标任务、没有试点单位和范围、没有试点责任人和主要成员、没有必要的试点经费、没有试点步骤和起止时间、没有试点的方法和措施的试点,不予批准。同一事项有多家要求试点的,选择批准。试点结束无论成功与否,要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该否定的否定,该改进的改进,该继续试的继续试,值得推广的推广,个人在试点中作出的贡献作为评先评优、授予荣誉、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

五、用《试点法》推动进一步的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

在改革前进的道路上,总会不断碰到新问题,需要不断通过改革加以克服。如果不出台《试点法》保障试点,连试都不让试,不敢试,甚至不让议,谈何改革?不试怎么知道对错?怎么知道某些领域是改革好还是维持现状好?

然而现在对一些敏感领域,不要说改革,只要发表一点建议,便会招来一片骂声。因为没有《试点法》的保障,长期以来大家都不敢试身于这些禁区、雷区、高压线,免得招惹麻烦,断送前程,甚至国内绝大多数刊物根本不敢涉及相关话题。与其长年累月打网络口水战,汉奸、卖国、极左、带路党互骂,不如先行先试。在禁区试点不外两种结果,一是“此路不通”,二是“杀出一条血路”。试点的结果是平息争论的最好的办法,因为实践是检验一切真理的标准。

中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近十四亿人口,如果先在几个地方,就敏感领域进行试点,面积或人口可能只占全国的千分之一万分之一甚至更少,试错了损失不大,不会天下大乱。

对于符合《试点法》的试点请求,上级机关应予批准。上级机关依据《试点法》批准试点,是依法办事,并不代表上级机关对试点所推行的举措“事先”持肯定态度。相反,上级机关不批准或阻挠符合《试点法》的试点,则是有法不依,是违法。上级机关对试点所推行的举措是肯定还是否定,是推广还是封杀,最终取决于试点结果。

《试点法》是推动进一步的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挡箭牌,尚方宝剑。

作者:陈鸣跃

写于2012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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