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惩戒的教育不完整

2013-01-18 18:15 | 作者:夕阳红 | 散文吧首发

随着“赏识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种手段被推而广之,“惩戒教育”日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然而,前些年连续发生的几起教师受害案件,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曾针对此类事件表示: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同时该负责人还指出,教师正当使用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乃至必要的处罚和表扬同样重要。教育部相关负责人的这个表态,让教育惩戒再次成为热点话题。

笔者以为,这些年来社会上发生的多起教师受害和挨打遭辱事件,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学校在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补充规定,要求教师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的同时,也应该切实维护教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所采取的种种正当教育手段,包括采取必要的教育惩戒方式的权力,同样也应该保护教师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这对学校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构建一个师生共享的和谐安定的学习环境而言,是极为重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使教师对某些过错学生施行必要的,然而却又被这些学生无理拒绝的教育惩戒手段合法化,这不仅是学校领导必须考虑的事情,更是应该引起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的问题。

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这不仅仅意味着向他们传授知识,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行为。因此,教育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学生适应集体领域的社会行为规范,懂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错误买单。所以说,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必须要厘清的是,合法的教育惩戒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教师个人的权利。

师生之间的矛盾冲突,一般都是在学生不服教师惩戒教育的情况下发生的。尤其是目前大、中、小学的学生,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他们中难免有一小部分人往往不把老师的教育放在眼里,对他们而言,更谈不上有什么学校和老师教育的权威性。特别是当老师对他们的过错进行必要的处罚惩戒的时候,则更易发生师生之间的矛盾冲突。然而,对于任何一位有教书育人责任感的教师而言,即便如此,也决不能轻易放弃对这些学生的惩戒教育,并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为了维护正当、必要的教育惩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笔者建议人大立法机构能否将有关具体规定补充到现行的《教师法》或《教育法》中去。

总而言之,无论何时何地、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学校教育还是应该始终坚持以鼓励表扬的正面教育为主,但也不能排斥不可或缺的作为正面教育辅助手段的惩戒教育,否则就不是有奖有罚、奖罚分明的完整教育,而且也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无论是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接班人。

【本文原载强国博客,署名夕阳红。2008年11月5日《现代教育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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