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入口【官网】

发帖时间:2017-02-20 07:28 , 散文吧 | 0条回复,1581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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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建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住宿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二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按照系部,年级相对集中和男女生分楼栋居住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三条 学校可根据住宿定额情况,公寓基建和维修工作等需要,以及学生人数的改变,调整学生公寓的安排。

第四条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寝室或床位。如有特殊需要,学生本人应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并到所在系部进行住宿变更登记。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需办理退宿手续:

㈠入校时未通过体检复查,但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㈡经批准办理休学的学生;

㈢开除学籍和退学的学生;

㈣参军出国转学毕业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退宿需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开具证明并到公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必须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公寓管理与人员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因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需要留校住住宿的学生,须由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协调公寓管理部门安排学生住宿。

第三章 公寓组织及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与后勤处共同管理。

第十条 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应配合做好公寓管理工作,学生会宿管部要协助做好学生寝室纪律、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做好门卫值班、卫生检查及水电维修报告等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对失职工作人员,学生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寓各楼栋分别推选栋长,层长及寝室长,负责各项制度的落实,每学年末可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四章 门卫管理

第十三条 本校教职工、嘉泰、物业员工进入学生公寓,必须持证登记,说明事由,公寓其他值班人员必须着工作服上岗。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如需进入学生公寓,需在值班室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好登记手续后,方可由被找学生带入并送出。

第十五条 严禁男女生串楼,特殊情况下,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登记入内。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宠物进入学生公寓,违者除没收物件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擅自撬门、锁,也不得随意到值班室借钥匙开门,确有需要者需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借用。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门卫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报检、报修要及时登记上报。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一节 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按公寓卫生保洁员主外,学生主内的原则,楼道走廊、楼梯、公寓,楼内内的其他公共区域,城南书院校区新公寓厕所由公寓卫生保洁员打扫,寝室内部卫生由本寝室成员整理和打扫。

第二十条 学生应维护公寓清洁卫生,在公寓内不准向窗外和楼道内吐痰、倒水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酒瓶等。

第二十一条公寓内不准堆放垃圾等杂物,被褥应叠放整齐,日常用具统一摆放,保持公寓内整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随意张贴,涂写刻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组织各系部和公寓管理部门每周抽查一次学生公寓卫生状况,并向各系部通报抽查结果,每学年评比一次文明寝室{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应仔细观察,熟悉公寓安全通道及消防设施,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遇有突发事件,要以人身安全为第一原则,有序疏散。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热得快、电褥子、电热杯、电热棒、电炉子等违规电器及其它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酒精炉蜡烛等)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内乱拉电线,私接电源。

第三节 其他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高音量播放音响和演奏乐乐器不得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并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赌博、酗酒、吸烟、打架斗殴。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存放、散和传播不健康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

第三十条 禁止学生在公寓内饲养动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公园内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准在外留宿,不得对外租床或留宿外来人员,来访客人进入和离开公寓楼时需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各类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禁止从事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商业行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开展大学生文明寝室,优秀寝室及党员示范寝室评选活动,荣获各类荣誉称号的寝室,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管理中的表现将作为评优,评先,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正在学校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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