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是政府不作为还是法院枉法?

2015-09-12 20:47 | 作者:周庚午 | 散文吧首发

贵州省石阡县是政府不作为还是法院枉法?政府的土地承包权证仅是废纸一张?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何在?《土地法》、《土地承包法》何在?

尊敬的中国民声投诉网领导:

我们是:李成玉,女,贵州省石阡县本庄镇沙坪村上沙坝组,身份证号码:522224195905052867.

李成碧,女,贵州省石阡县本庄镇白洋冠居委会,身份证号码:522224196911052825

李成翠,女,贵州省石阡县本庄镇沙坪村上沙坝组,身份证号码:522224196906042884

李成群,女,贵州省石阡县本庄镇新庄社区龙屯小区,身份证号码:522224197205032848

李成评,女,贵州省思南县瓮溪镇桅杆村河坝组,身份证号码:522224197407088125。系亲五姐妹 ,因我家承包耕种的土地权属受到侵害,特向贵网实名投诉和举报,具体事实如下:

1.调换土地建房:1981年土地承包到户时原告之父李明仁为承包户主承包了现位于石阡县本庄镇沙沟村上沙坝组地名为“水安凼”(以下简称“争议地”)面积为2亩的土地,并依法将该争议地填入了第一轮土地承包证。于1986年被告邓荣光用付德洪的土地与原告之父李明仁调换争议地(1.1亩)修建房屋,调换后双方实际耕种了1987年一年,于1988年因邓荣光与付德洪发生矛盾,付德洪收回了邓荣光用于与原告之父李明仁调换的土地,致使原告之父李明仁调换得来的土地权利根本无法行使,因此双方调换关系破灭。

2.镇村调解达成口头协议:1988年开始,原告等人与邓荣光两家纠纷不断,为了和谐解决两家矛盾,后经镇村调解原告与邓荣光双方口头协议,协议约定:“邓荣光暂居住在原告之父李明仁的土地上,邓荣光每年支付原告之父李明仁150斤玉米,待邓荣光家庭好点后搬出原告之父李明仁的土地,并将其退还给原告之父李明仁”,然,在此协议后,邓荣光仅依据双方口头协议履行了1988年的150斤玉米,之后便拒绝履行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乃至于1989年至1994年期间邓荣光以家庭困难为由一直拒付(当时邓荣光家特别穷,什么农作物出来吃什么,没有结余)。

3.再次引发纠纷生变故:1994年由于多年未履行口头协议,原告之父李明仁再次申请镇村解决,邓荣光才说他于1992年花了400元到时任该村副支书罗朝亨手里买了,并于1994年1月1日由镇国土所补办了面积为200平方米的宅基证,长50米,宽4米,村组和相邻边界人都没有签字。并于1997年3月7日沙沟村(现沙坪村)村民委员会作出一纸“关于李明仁和邓荣光纠纷调处意见”明确该争议地由于邓荣光向当时副支书交了400元钱而获得土地权属。(双方都没有在上面签字,完全是村领导的个人意愿)。此外1987年因原告之父李明仁转非农人口,于第二轮土地承包顺延时原告之母任永珍作为承包户主继续承包了该争议地,并1998年将该争议地依法填入了承包证。

4.更可气的是:1998年邓荣光将剩余空地卖给第三人李大江修建房屋(并于2003年石阡县国土资源局给予李大江办理了200平方米国有土地宅基证),再次引发纠纷,于是1999年以土地侵权将邓荣光告上法院,法院作出了(2000)石本初字第64号判决:认为邓荣光户不构成侵权,驳回起诉。于2000年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01)铜中民终字第60号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持证争执该地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并撤销石阡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石本初字第64号判决。于是原告方一直多次申请本庄镇人民政府对该争议地进行确权,然一直未果,于是原告方起诉本庄政府行政不作为,法院又以诉讼资格主体错误而要求原告方撤诉。

5. 蛮横霸占,武力镇压:2001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在种植剩余空地、邓荣光强行砍伐该争议地树木、邓荣光强行开挖该争议地土石方等过程中,纠结社会青年多次殴打原告等人,其中2013年,因原告阻止邓荣光家强行开挖该争议地土石方,被他纠结的社会青年打伤4位原告人,住院30余天,医疗费近叁万余元,后经诉讼法院判决各占一半。

6.国土部门再三在该争议地上批宅基地证:尽管发生诸多打架纠纷,尽管该争议地权属未得到明确,于2013年再次为邓荣光户审批了在1994年办理宅基地证基础上,以拆旧立新为名办理宅基地证。期间原告方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该情况,但相关部门视如不见。

7.迟来的让人费解的收条:罗朝亨说“收了原告之父李明仁(于1987年农转非,1988年村民组召开群众会明确“农转非户每年交50元,不收回土地”)10年农转非款,鉴于一次性交优惠100元”,(收条内容如下“今收到李明仁老师交来农转非款人民币400元整。经收人:罗朝亨 时间1992年4月10日)这是原告之父李明仁2014年2月份才收到一张由当时副支书罗朝亨现场写的一张1992年4月10日的收条(该收条可作司法鉴定年限)。

8.法院的行为和判决令人费解:2014年原告方向法院依法起诉撤销1994年本庄镇人民政府颁发给邓荣光户的宅基地证和2003年国土部门颁发给李大江户的国有土地宅基证以及2013年国土局颁发给邓荣光之子邓国学的NO(2013)H-001号《批准和建房用地通知书》,但法院只对撤销2013年颁发的证进行了立案审理(其余的都不予以立案,也不给其理由和说法)于是法院作出了(2014)石初字第19号判决:维持石阡县国土资源局2013年4月17日颁发的NO(2013)H-001号《批准和建房用地通知书》。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了(2015)铜中行终字第3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从情理上看整个案件:原告之父一番好心将土地调换与邓荣光建房,到如今平白无故的失去了土地,难道仅凭在原告方不知情的前提下,邓荣光私下将400元钱交与个别村干部就取得了该土地?或是仅凭1997年村委会关于该土地纠纷的一纸“调处意见”就明确给邓荣光了?令原告方百思不得其解。

10.从法律法规角度看:1994年给邓荣光补办的宅基地证,邓荣光占地的权属依据都没有,并且村民组及相邻的原告方都没有签字;2003年邓荣光卖给李大江修建房屋所办的宅基地证已没有相邻原告方签字;2013年邓荣光之子邓国学修建的房屋,相关部门已给予了颁证,依据是在1994年的颁证基础上给予办理,但事实上是其地理位置和面积都不一致。在这完全不符合办证的最基本条件给其办证侵占原告方土地。

以上是原告与邓荣光户纠纷的过程事实,原告对镇、村、法院等“人民的部门”,对该纠纷的处理和不作为无言以对,一桩长达30年的矛盾纠纷至今得不到解决,两轮土地承包证仅是废纸一张,和在铁的事实面前作出如此令人费解的判决,原告只感到社会道义何在?天理何存?国法、王法???请求贵网予以暴光,监督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权,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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