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反腐倡廉心得体会

发帖时间:2016-05-02 14:44 , 散文吧 | 1条回复,232次阅读
央企反腐倡廉心得体会

央企是国家的下属企业,小编整理了央企在反腐倡廉学习执行方面的心得体会文章,大家来参考学习吧!

央企反腐倡廉心得体会1

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准确理解其立法精神,结合实际着力细化、补充和探索相关的制度规范,是我们贯彻执行好《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基础和关键所在。

一、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挑战

近几年来,市国有企业蓬勃发展,至月,全市国有资产总量由的1700亿元增至8867亿元,名列全国第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政规定问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违纪违法,走上犯罪道路。比如,有的对中央清理规范投资入股行为有抵触思想,步伐缓慢,拖了全市的后腿;有的在经营管理中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不愿接受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意识不强,甚至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有的职务消费奢侈,职工群众意见很大等。市地产集团原董事长受贿170多万元、市中央商务区开发投资公司原董事长受贿1589万元等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国企领导人员腐败的典型案例。

二、落实好《若干规定》的思路

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就是制度设计、制度执行和制度监督缺乏刚性。因此,如何进一步认清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适应国有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着力针对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存在的疏漏和缺失,有序展开和推进细化、补充和探索试验的工作,对于我们切实贯彻落实好《若干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巩固国有经济企稳回升的发展势头具有重要意义。

细化、补充和探索制度规范的基本思路是:在全面、准确、充分理解《若干规定》原文精神的基础上,对比较原则和抽象的条文,采取外延列举的方式进行细化阐释,对需要落实的条文,进一步明晰责任主体和增强落实措施;针对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实际,重点明确市国资委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职责;顺应国有企业改革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趋势,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纳入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进行,重点加强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力的监督,充分尊重企业的法人治理权,充分授权企业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三、五个方面细化、补充和探索相关的制度规范

遵循这一基本思路,我们认为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应着力从以下五个方面细化、补充和探索相关的制度规范。

(一)进一步明晰责任主体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明晰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好《若干规定》的前提是划分责任主体。从有利于整体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出发,可将责任主体划分为领导主体、组织协调主体、监督监察主体和执行主体。领导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协调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主体,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执行主体,是国有企业。党委、政府加强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具体施行,这就能够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保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细化补充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进一步具体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是贯彻执行好《若干规定》的核心内容。在这方面,应着力把握好“三重一大”、重大捐赠赞助、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兼职管理、职务消费、任职和公务回避、同类经营企业、关联关系、业务关系、利用婚丧嫁娶敛财等重点内容,并作列举式细化。比如,对“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予以列举。重大决策事项,可从企业的重大战略管理事项、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重要奖惩事项、反腐倡廉建设重要事项、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职代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八个方面进行列举;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可从年度投(融)资计划、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重大或者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和企业产品配套及资源外包重大项目安排等五个方面进行列举;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可从大额度资金使用计划、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包括对外担保、期货投资、资金拆借、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几个环节予以细化。关于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可结合实际从单笔捐赠赞助额度、同一年度累计捐赠赞助额度、同一对象累计捐赠赞助额度等环节作出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三)落实实施责任

落实责任是贯彻执行好《若干规定》的重要保证。要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指导帮助企业强化落实《若干规定》的保障措施。比如,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方面,鉴于决策权是企业的重要权力,量化的标准在相当程度上是经营管理中的一个经验值,不应受到太多行政干涉,且企业因规模大小和所属行业特征、风险偏好等因素不同也难以统一量化标准,为有利于实现完善企业内控机制与加强外部监管的合理统一,可授权国有企业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模式,自行制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具体范围、内容及程序等,并要求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在职务消费方面,应授权企业自行制定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明确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等内容,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职务消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年度职务消费的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在推行民主管理方面,要依法实行厂务公开,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同时,要充分运用现代企业制度中实现民主管理的好制度好方法,依法保障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切实保护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在推行从业承诺制度方面,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加强对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契约化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应按照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提取从业承诺保证金,待承诺期满审核后返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其他工作是公民劳动权利的实现,是其基本人权,应保护。因此,在指导企业依法进行管理中,要特别注意把握离职或退休后竞业禁止的范围和时间尺度,不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明确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是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时限可限定为三年。另外,在述职述廉制度方面,应规定对主动交代说明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从轻处理等。

(四)强化监督保障

贯彻执行好《若干规定》须强化监督保障措施。如在章程监督方面,应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查和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治理机制和权力运行模式。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方面,可以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加强监督管理,逐步探索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在薪酬管理方面,可以明确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领导人员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等原则,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实行年薪制、期权制、廉洁奖金等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建立健全监督协调机制方面,可以明确各级审计部门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将有关审计结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等内容。在考察考核方面,除了《若干规定》明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外,可以明确提出重点加强对作为责任主体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考核。

(六)细化违规行为处理

明晰和规范从业违规行为处理,对增强《若干规定》的执行力和权威性作用重大。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除后,不少企业因对自行任命的不属于监察对象的人员的处理缺乏依据而感到无所适从。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由行政化管理向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授权企业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内部员工。因此,在这方面的制度设计,应该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并明确提出企业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员工进行处理。在扣发薪金方面,应在《若干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须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的基础上,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受损程度,对哪些处理应当减发、哪些应当扣发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清退和赔偿方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可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拒不清退、赔偿的,应采取扣除薪酬和提请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追偿。这是因为国有企业是特殊主体,承担着比其他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如果轻易放弃追偿权,则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央企反腐倡廉心得体会2沙发回目录

2016-05-02 14:46 | 作者:帖子2

央企反腐倡廉心得体会2

一、我国央企反腐倡廉的工作现状

(一)央企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和相关央企认真落实各项会议精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首先,央企领导人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八项规定出台后,相关的细则条例也不断制定出台,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提倡节俭办晚会;坚决制止节日送礼等歪风;严禁公款购买购物卡、礼品等。在全党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并重抓“四风”问题,进而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

其次,十八大以来相关央企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展较大。中共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展开反腐浪潮,多名央企高管被查处。如,原天津移动董事长、总经理权明富被带走调查;原广州移动总经理李欣泽于2013年5月被有关部门带走;原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李长轩,据检察机关查证,受贿贪污1407.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893.6万元。原广东移动总经理徐龙,2013年8月19日,广东省纪委官网发布消息称。据统计,2013年前9个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处置反映问题线索12.9万件,同比增长13.5%;立案11.8万件,同比增长10.1%;结案10.2万件,同比增长12.6%;处分10.8万人,同比增长7.6%。

(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近年来我国央企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仍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在我国央企反腐倡廉工作中,政策落实不彻底,失职读职、贪污贿赂、违反财经纪律以及商业贿赂等的案件时有发生。央企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首先,反腐倡廉的教育效果有待提高。一些央企的领导人在政治信仰、权力观念上不够坚定,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央企的发展关系不大。在央企的发展中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一些央企基层干部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整体素质不高;廉政教育进单位的措施不多,单位基层的廉政教育力度有待加强。一些央企的领导人员在面对经济利益诱惑时丧失其基本的政治信仰,道德修养,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其次,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现有制度有较强针对性,但创新力度不够。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制定和完善了许多制度,这些制度也发挥了应有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制度的滞后性导致腐败现象往往能从制度的漏洞中得以规避。由于大部分中央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个别企业领导人员用权不规范甚至滥用权力,导致盲目投资、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了重大资产损失。惩处制度较为全面,但惩处不力导致腐败成本偏低。执行力度有所加强,但有法不依、执纪不严现象比较突出。

最后,对反腐倡廉的监督不到位。我国央企反腐倡廉工作开展以来,其中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监督。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现状仍不太乐观。在一定程度上,监督方式和效果距群众的预期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组织监管效率较低、权力监督难度较大等。如一些央企领导人在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企业活动中搞暗箱操或公款私用、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很大一部分都得不到监督和曝光,群众面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权得不到实现。部分企业基础管理特别是财务资金管理薄弱,内控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有的甚至造成管理和经营失控。在当前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反腐倡廉监管以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央企反腐倡廉工作的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央企反腐倡廉工作的现状,结合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国情,我们要究其根源,对症下药,寻求完善我国央企反腐倡廉工作的良策。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相关央企要首先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归纳到反腐倡廉的总体规划中去,将央企中的宣传教育资源整合统一,健全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宣传教育机构,定期对央企员工和相关领导进行学习培训。同时,要结合党风党纪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等,对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创新,提高工作效果。其次,在央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在企业范围内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定企业员工和相关领导人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发挥党员的先进性模范作用,从思想上、价值取向上引导企业相关人员拒腐防变。特别要教育央企的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干部廉洁自律在于守住底线。只要能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就能守住党和人民交给自己的政治责任,守住自己的生命线,守住正确的人生价值。”最后,利用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如新闻媒体、报纸杂志等媒介,宣传党中央的政策方针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反腐倡廉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

(二)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首先,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要把工作重点从过去零散的政策条例的颁布转向制度体系的建设。通过加强反腐倡廉的全局设计,使各项法规制度发挥其整体合力作用和效果,实现党内单项制度内部结构的衔接、党内制度彼此之间的衔接、党内制度与党外制度相互的衔接。其次,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创新工作。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并且把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改革与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围绕以上各项工作的落实来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与从政道德建设密切结合。最后,要注重反腐倡廉制度的改革。针对十八大的反腐目标,推进央企民主制度建设,依靠民主制度来制约权力。通过预防和监督的社会化,政务和党务公开,以及专职监督机构设置的科学化来实现。加强制度建设是央企反腐倡廉工作的核心环节,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反腐败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方针。

(三)加强反腐倡廉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做的好坏是反腐倡廉工作能否切实落实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加强反腐倡廉监督工作,必须要抓住央企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将央企内的党内监督、职能监督和民主监督等多种形式结合到一起,强化监督的有效性,切实防范滥用权力、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按照十八大会议精神及《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要求,对企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落实到实处。完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着重监督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中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否实行集体决策,杜绝因个别领导因权力过大而产生权力监督不到位等情况。设立反腐倡廉政策法规检查小组,严厉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不坚持科学发展观、影响企业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坚持定期对央企的重大事项和人事变动进行报告,对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开展述职述廉和定期开展谈话等制度,从多个方面和角度加强对相关领导的监督和问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结论:

不论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建设还是党的执政建设来说,央企的反腐倡廉工作都至关重要。我们要在以习近平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结合实际,坚定立场,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央企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