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农民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谈起

2016-07-28 08:56 | 作者:程龙 | 散文吧首发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该案件:据新华社7月3日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李某,因无证无照收购玉米价值达21万余元,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虽然只是简单的贸易购销活动,但是粮食关系到国计民生,涉及范围广,相同事例较多,所以该事件引来很大社会争议也是情理之中的,争议的焦点主要就农民收购粮食该不该持《粮食收购许可证》来展开。

从法律层面来分析,2004年5月19日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但同时2004年制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时其中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但是第9条仍明确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这就等于粮食收购还是需要行政批准,需要到工商登记的机关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粮食局)申请取得证件。

让我们再看一下“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补充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该案件有买进有卖出有利润,经济链完整,完全符合经营行为。(2)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令第407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以此判断该事项属非法。(3)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李某无照收购玉米价值21万余元,按毛利润率10%测算毛利润2.1万元,丝毫达不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所以,凭这一条,“非法经营罪”不成立。

那么问题来了,李某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他违法了什么呢?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延伸话题:李某应该怎么做才能既不违法又不用办理执照?其实对于一个普通农民来讲,合理规避法律风险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但如果李某在收购粮食初期,由各农户出具书面委托证明,表明农田亩数,此批粮食只是委托李某帮忙销售,事后李某把售粮款交委托方,委托方出于感谢的目的,可以私下拿出一部分粮款用于答谢,但是到此还没结束,李某千万别忘了缴个人所得税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