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应该如此卑微

2008-06-16 13:07 | 作者:晨暮随心 | 散文吧首发

看到一则报道:广州某市一青年在公共汽车站抢夺了一女大学生的金项链后逃跑。在群众和巡警的追捕下,该青年走投无路,跳进了4米多高的排污渠。该市立刻调动大量警力,封锁该排污渠的所有进出口,并派警犬下去围捕。该青年负隅顽抗,并用石块等杂物投掷警方。警员在鸣枪警告后将青年击毙。

看到这则消息,为中国人的生命,有时候如此卑微,感到悲哀。

严格从法律上来说,青年的行为连抢劫可能都够不上,充其量是抢夺罪。虽说其行为也恶劣的让人不齿。但从抢的财物,价值,方式,性质上看,最多也就是几年的有期徒刑。无论如何,没有被击毙的道理。

从《宪法》把公民的权利义务列为第二章到《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从80年代的法“制”到现在的法“治”,从之前的枪决到如今注射的推广,无不渗透着人道主义的情怀,对生命的尊重,对人的关注。

广州某市调动大量警力,封锁进出口,派警犬围捕,最终因了这青年的顽抗将其击毙。一系列的举动,就是被这样的思想支配着:犯罪的人是不存在生命尊重的必要,没有尊严可言的。对于他们,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只要将其绳之以法。更何况,该青年居然恶上加恶,扔石头拒捕。因此被击毙,也是名正言顺。我相信,不仅是执行任务的警员,普通百姓得到青年被击毙的结果,拍手称快的不乏其人。

“一芥草民”的言语虽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它的本质在中国大众的精神世界里,尚未彻底根除。一个普通人的命是草芥,更何况一个在大家看来是罪犯的人?虽说在法律上,任何人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不得认为其有罪。然而在我们这个“草芥”文化的国度里,这条法律理念的深化,是举步维艰。

发生在弗大的枪击案,倘是在中国,弗大校园里为纪念死难者而布置的花石会是32颗还是33颗?“赵臣熙,一个沾满了32条生命鲜血的杀人犯,有什么资格和死难者在一起。”这是我们这个社会很多人的理解。

人生,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我们每个人只有一次。”

保尔用他一生铸就的名言,之所以引起人们内心的震撼,就在于他对生命的无限珍惜和尊重。

任何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尊严,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任何人都无权肆意践踏。

尊重生命,善待生命。

生命,不应该如此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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