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发帖时间:2017-01-17 16:04 , 散文吧 | 0条回复,213次阅读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不光要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一眼间我从一名学生到一名高校人民教师角色的转换已近一年,在近一年的工作时间里,虽从未间断的从事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但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之甚少。近期,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深切的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政策法律法规的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同时,更新了我对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认识,更清楚的了解到自己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法律责任和义务,并对高等教育中出现的相关政策法规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有了较为清晰的概念和预见。通过对其的学习和掌握,对于我今后作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依法做好高校教育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现结合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认识,就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做简单解析,并结合我在高校近一年的工作实际,浅谈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之体会。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

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教育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教育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教育学校还具有取得法人资格的手续简便特征。民办高校需依据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国家举办的高校依据行政命令即可取得法人资格。高等教育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等教育学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就高等学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看,在其民事和行政方面的地位让我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从高等学校在其民事法律关系中,书中提到公立高等学校与国家机关同属公法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不属于公法人而是私法人这一点。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以往

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体。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尽管如此,必须注重事业单位的目的事业主要是公益,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于企业法人的一个主要特征。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是现代教育的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我学习完这部分的内容时,我明白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应时刻牢记“公益”这两个字,要时刻铭记作为老师的应尽的义务以及相关的权利,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服务社会”为己任。这是作为一名教师岗位的根本,也是教学的根本。

从其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来看,很多与高校有关的案件与其行政关系地位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首先,从高等学校在法律主体的性质上来看,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我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即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从《教育法》第28条可以看出,高等学校虽不属于行政机关,但从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权利中可以看出,高等学校由国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其次,从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方面上来看,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有以下5项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2)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3)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4)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以此同时,《教育法》也具体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具体内容涵盖4项:(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三 高校教育制度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来临以及人才市场对大学生能力培养新要求的出现,构建大学生能力培养体系,既是学生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也是高校开发大学生能力的主动反应,更是我国高校对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战略部署的积极响应。于此同时,作为高校,要始终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积极介绍和引进先进的高校教学管理理论,精心搭建财经类高校教学管理实践经验交流平台,全面提高财经类高校教学管理者的管理视野和综合素质,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作为贵州财经学院的一名教师,对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我自身提高教学水平,拓展教学业务能力的前提条件。就我校的性质而言,主要从事的是高等教育,它是一所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体的多科性财经类地方大学,主要立足贵州,面向西部,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经济管理人才。应清楚地认识到:作为地方财经类院校必须以地方经济社会需要为导向,坚持能力为重的价值取向,加强课程结构和培养模式的改革,提升大学生的综合能力,是地方高校着力打造的本科教育体系之特色和优势。我所在的部门为实验教学部,主要从事实验教学工作。近几年来,为强化学生应用能力培养,学校始终将实践性教学作为重要教学环节来抓,从重视传统的实习到借鉴理工科实验经验探索创建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体系,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二虽然多年来一直未间断从事高校教育,却对高校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知之甚少。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和掌握了当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同时,通过一个个具体生动的真实案例,也使我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有了较为清晰的概念和预见。这些知识,对于我们今后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依法搞好高校教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依法治教,科学办学是我国进入法治社会进行教育活动的重要准绳,在平时教学活动中的方方面面都要同国家政策与法规相联系,并注意法律―政策-道义不同层次的灵活把握,努力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和觉悟。并自觉探究新时期下教育教学改革新思路,关注国家政策法规发展方向,并同实际联系起来,为自己所从事的高校教育做出自己的贡献。

通过对《高校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教育法学相关的基础性知识:

在这个部分,阐明了教育法学的相关概念,以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其存在的目的是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学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这个部分,主要明确了几个方面的问题:1、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2、高等学校

教师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3、高等学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如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核心问题。对于彼此间的关系,有了深刻的阐述。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在这个部分,主要对于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

在这个部分,通过一个个常见的热点问题和法律争议的真实案例,生动的展现了当前凸显的主要问题以及高校教育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足之处,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有了较为清晰的思路。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不光要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的人才“生产基地”之一,也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基本秩序。通过对《高校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育政策与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也更清楚了自己今后应当怎么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此外,在学习当中,还进一步认识到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我国职业教育现行政策也有了全面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认真学习各种教育理论和政策性文件,遵守相关的教育法规,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规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依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三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需要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才,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其作用是举足轻重的,高校教师作为人才的培养者,又肩负着人才强国的重任。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应该严于律己,严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来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师德、师风和行为,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分别从高等学校法律制度、高校学校教师法律制度、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七个方面探讨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对于每一位高校教师都有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第一章主要从高等学校的类型、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高等学校的章程和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五个方面阐述了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多重性,即高等学校所具有的多重身份问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社会生活中角色的多重性决定了高等学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各自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对其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主要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职称与聘任制度以及高等学校教师常见法律纠纷及权利救济进行了综合性的概述。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社会责任能力。主要体现在:(1)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高等学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经审批机关审批。(2)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逐级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但高等学校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义务表现的,而法定的权力与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对教师身份的确定和相关的具体法律制度。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身份与地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加之处于转型期的高教体制,都对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影响。高等学校教师既不是特殊公务员,也不是自由职业者,在现阶段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拥有独特的权利义务,其职业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应弱化对教师的人事管理性,增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对高校教师的救济保障主要是通过教师申诉制度解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从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及高等学校学生常见法律纠纷及救济进行了论述。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高校学生是指在高等学校中和各级高等教育机构中接受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并取得一定学历的人。学生是教育活动中最广泛、最活跃的主体。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学校学生的入学人数增加、学生的身份复杂、学生年龄增长、当代高校学生出现如下特点:一是学生家庭结构复杂化;也就是高校学生来至不同阶层的家庭,不同家庭背景赋予了学生不同的价值观。二是大学是社会的一部分。在大学校园这样一个简单与复杂、纯真与成熟并存的环境中,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正处在人生的转型阶段,他们渴望社会、渴望实践、渴望成长,却脱不了学生的稚嫩和单纯;他们急欲表现自尊、自立、自主,却往往在关键时刻不知所措。由于现在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所需要的是自立、自信、自强的新一代大学生,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利、待遇和机会则正是大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的体现。三是大学生的特殊地位来说,当代大学生处在信息、知识、潮流的最前沿,对国家政治、社会利益导向极其敏感,怀着一腔热血和献身国家、献身社会的雄心壮志,准备凭青春和精力在社会建设事业中大展身手,作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和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其地位和权益更应得到重视和有效的保障。

首先,明确了学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享受了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奖学金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诉讼权、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及组织和参加学生全体权6项教育权利,据此,学生拥有了实体制权利;其次,从以“教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管理和教学均以“学生”为中心,高校明确规定学生要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则等,在这种环境下,高校是权力的主体,学生是义务主体,服从学校管理师学生的义务。第三,高校与学生权利与义务关系平等;大学生的身份逐步转变为自主人员,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相应地从管制与被管制演变为相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责明确、依法究责。

第四章从学业证书与学位制度进行重点论述,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简单地说,学业证书就是受教育者按规定完成相应学业而获得的凭证。它表明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

学业证书制度是保证教育活动正常有序进行、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乃至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获得某种学业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要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学业证书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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