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申诉书

2017-09-22 23:19 | 作者:张念奴 | 散文吧首发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人接到贵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市监听告字 [2017]45号),对本人经营店面办理了《营业执照》却无对应《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罚款人民币200元,及本人经营店面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50825.6元,综合处罚人民币151025.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本人申诉请求贵局对我的处罚予以减轻,并有以下减轻理由:

一、本人店面办理了营业执照却无对应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是由于本人认识不清,加之申请时间较长,实属无奈,符合减轻情节。

本人店面自开始申请营业执照后,由于本人认识不清,误以为证件手续等资料齐全,从而导致《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延误,自认识到错误之后本人就积极配合整改,但由于本人对程序不是很熟悉,资料不齐等,导致多次申请和补充材料,仍没有申请出来,因此事出有因。

二、本人积极接受并配合贵局对我店面的查处。

本人认识到错误并深刻反省和检讨自己,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贵局对我店面的立案调查工作,对违法事实无任何隐瞒,对贵局要求提供的证据积极提供,每次贵局要求配合调查,都是准时到位。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工商法〔2010〕4号),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第二,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30%以下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贵局对本人处罚金额过大,造成缴纳困难。

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对本人处罚人民币150825.6元(62844*2.4),处罚确实过重,本人认为贵局没有考虑到我具有众多的依法从轻情节,且假冒产品尚未售出,对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同时由于本人家庭贫困,家庭负担极大,事业又面临经营不善,效益低下,尚未盈利,资金缺的现实。如果贵局兑现这个处罚额度,本人确实无力支付。

综上所述,鉴于本人有诸多依法从轻情节和资金极端困难的现状,希望贵局从以人为本,打造和谐社会出发,柔性执法,给本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诉。

申诉人:卢美芳

2017年8月27日

文:西北政法大学张超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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