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被“潜规则”了吗?

2010-07-10 17:51 | 作者:汤林华 | 散文吧首发

今天,你被“潜规则”了吗?

汤林华

如今网络非常发达,时不时有某某被“潜规则”了的事出现,致使“潜规则”成了网络媒体上的热词,众多的“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大众才知晓很多不为人知的故事,这不,又传某空姐被“潜规则”了,这茶余饭后不禁有点担心自己会不会什么时候也被“潜规则”了?

查词典、词源都没有这词,听说这词是吴思先生创造出来的,还写了本书叫《潜规则》,有时间也买本来看看,但网络上能搜到他给“潜规则”下的定义: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注意这里用了“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这种用语,我觉得有夸大的成分,也只是从某个方面来说明问题的,但下不下定义,我们都知道这是什么意思,起码知道是“你知我知但又不好公开”的意思了。

“潜规则”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比如媒体报道的某某被某导演“潜规则”了,某某大学生被某教授“潜规则”了,某官员把某明星“潜规则”了。娱乐圈有“潜规则”,官场有,学校有,职场有,甚至司法界亦有……。

存在的即合理的。存在的理由,在此我不探寻也没必要,但我们想知道到底哪些东西属于“潜规则”的范畴,怎样正确看待“潜规则”,“潜规则”到底可不可以立法进行规制,是不是“潜规则”都是肮脏的东西,有没有积极的因素,都是值得我们去讨论的。本人觉得“潜规则”不是什么洪水猛兽,也不是什么不二法宝,,所以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只看树木不见森林。当初吴思先生提出这个概念时恐怕也是不确定的,只不过比较形象而概括罢了。我想我们把“潜规则”给误读了,比如我们敬仰的法院也有“潜规则”,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中或者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时,某种程度上会导致裁判不公,但有了“潜规则”,法官在判案时就会有一种参考,裁判比较公平,有利于司法统一,有利于社会和谐。又比如朋友之间的交往中就有“潜规则”,你的同事或朋友结婚,人家邀请你参加婚礼,你肯定得去,如果有事去不了,那红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一般是多少,不同的场合不同的金额,是有规矩的,这就是“潜规则”了,否则人家笑话你“不懂行”,“土包子”,朋友同事关系也紧张。我们中华民族的“礼尚往来”也是一种“潜规则”,人家请你,你不请人家,那就没有下次了,这可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不是什么道德不道德的问题。这应该是“潜规则”有利或者向好的一面。至于“潜规则”的危害,网络上流传的几乎都是反面教材。

“潜规则”既然是一种规则,但不能超越法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这通常有三种情况: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要不要“潜规则”,是公民的权利,也是经常说的那句话: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比如“性骚扰”问题,只要是你情我愿,而且又能换来了高工资和不菲的奖金,彼此心照不宣的话,也没什么不妥,更谈不上违法。2、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就是违法犯罪了。这个很明显,贪污受贿,即使彼此心照不宣,心有灵犀一点通,再怎么“潜规则”那还是违法犯罪。3、游走在法律的边沿,钻法律的空子。比如在职场中,某些公司常年招聘员工,初看这公司很大很正规,值得你趋之若鹜,但你可知道这又是一个职场上的“潜规则”,其实他们招聘一是为了打广告,二是为了获取廉价劳动力:你一旦快满试用期时就会被炒掉。大学校园里女硕士、博士生被导师“潜规则”,各取所需,导师得到了女色,而学生的论文不论质量如何都获得了优良。这种状态彼此如果心照不宣的话,别人一般也不知道,即使知道或者后来学生没得到好处反悔控告他强奸也很难将他绳之以法,证据上也很难支持,不是曾有过这样的案例吗?!

我们关注的不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而是第三种情况,第一种法律无需干涉,是公民的权利,第二种由法律去规制,往往最普遍的就是第三种情况,它伤风败俗而没办法处理,或者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却无法救济,比如前面说的职场上招聘广告的事,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潜规则”,但它利用了法律的空子,法律是不能穷尽一切的,所以即使你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只能是吃一堑长一智了。

既然“潜规则”处处存在,我们不禁要担心自己什么时候也被“潜规则”了,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这需要我们有一双慧眼。我们知道“潜规则”是上不了台面的东西,只是“潜”在水下的,具有隐蔽性,所以很多人不知晓,但行内人应该知道的,蛇有蛇道,鼠有鼠路,隔行如隔山,说的就是这回事,一个人社会经验丰富,就说明他在社会上具有某种识别“潜规则”的能力并能恰到好处地应用。初出茅庐的新手往往会感到迷惘,因为他(她)没有被“潜规则”过,所以说“潜规则”也是一个人成长的必修课,但这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学会识别,什么是对自己成长有利的,什么对自己成长有害,要趋利避害。当然这个“利”是什么“利”,就有把握好“度”的问题,有的人把握得好走了捷径,有的把握不好,不但没利可言而且还身败名裂。在这种”潜规则”中,有的是自愿的,有的是迫不得已,还有的不知不觉被“潜规则”了。自愿的,出了问题或者鸡飞蛋打了,你也不能怪别人,你只能自认倒霉,看错了人,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迫不得已的,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是如何逼迫的,逼迫的程度如何,是否触犯法律,这都是值得法律人士去研究的;“潜规则”了还不知道的,要看他(她)什么时候觉醒了。

最近网上又流传某空姐被“潜规则”上吊自杀的事,虽还没有定论,但我们还是可以反思一下的。我们身处复杂的社会,会有很多的骗局和陷阱,需要我们理性的分析和观察,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要为“潜规则”做无畏的牺牲,所以,我还是要问你一句:今天,你被“潜规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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