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有感

2016-04-04 14:13 | 作者:墓石 | 散文吧首发

“思想的精粹是不安,学术的本质是批判”,这是在通读费通《乡土中国》、景生与罗伦《清代山东经营性地主的性质》、常建华《明代宗族研究》、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等一系列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层面专著所衍生的心得体会。倘若把社会学缩放在这一摞书中,那《乡土中国》书写着这一结构体系的“总目提要”,《明代宗族研究》闪烁着“家族”、“礼治秩序”、“长老统治”的华章,而《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则必然隶属于“无讼”的帷幔之下。

费孝通曾写,“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管,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将这句话搁置在《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的个别篇章中,人们自然而然地延伸出有关中古时期的社会片段:对于法律,厌讼;对于社会,无讼;对于文化,息讼。但如果单单局限于这句话的窠臼,那却往往容易陷入“虚构多于真实”的疏漏。若想打破这种流于现实的局面,那需要的不仅仅是对历史语境下时代的阐释,还有重归源起又回归当下的逡巡……

一、历史语境与时代背景

每一个时代都有每一个时代的价值观,每一个时代都有每一个时代的精神特质。对学术研究而言,每一位学术研究者注定无法摆脱其历史语境与时代背景的束缚,因为只有立足于历史,学术研究方可避免“无源之水”的尴尬;只有面向于时代,研究学术方能存有“士志于道”的价值。

黄宗智之《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是在西方中心论与后现代主义思潮泛滥的背景之下写成的。西方中心论系伴随近代资本主义霸权而来,主张用西方的学术理念和研究方法来统一世界各地的研究,虽不免携带文化殖民的色彩,但已然在学术领域喧嚣多个世纪。如同柯文的《历史三调》冲破了费正清“封建——近代”与列文森“冲击——回应”理论,作者不仅仅在冲破西方法律概念,尤以马克斯•韦伯理论为主的同时,而且立足中国历史的具体历史语境——近代西方历史的重要方向之一便是去宗教化,其标志是法律与道德的日渐分离,道德归属于宗教,法律倾向于现代理性与科学,逐渐构成了马克斯•韦伯叙述历史和构建理论的宏观历史背景。然而,中华文明从未形成高居道德顶层的宗教,而是将道德更多地归附在儒家伦理体系之中——于此,黄宗智解释道,“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不等同于非理性的实体性‘卡地法’,而是一个由矛盾的表达和实践共同组成的包含既背离又抱合因素的统一体”。同时,作为持续时间之长、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大的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尽管促使文本作者走下神坛,推动学术下移,但其所携带的文化相对主义导致事实与价值的脱节,对此,作者立足于严谨的档案材料,通过篇幅众多的案例和附录表,映衬了事实与价值统一的追求。

故而,《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表达与实践》形成了一种突破,突破着西方中心论的桎梏,突破着后现代主义的阴翳。

二、疑问支撑与核心理念

学术研究的导向必定是问题,尤其以解决当下问题为重。假若一部学术著作丧失了问题导向,那也便丧失了其学术意义与现存价值。与之同时,核心理念是学术理路的核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素,正是源自核心理念的支撑,研究问题才可一步步地赢得解构契机,从而程序化地构建应对问题的学术路径。

“在何种程度上,新近开放的法律案件可以映证清代国家对它自己法律制度的表达?譬如,清代法庭是不是真得很少审理民事纠纷?好人是不是不打官司,而法律诉讼的增多知识由于奸诈之徒和邪恶的衙门胥吏的无中生有、挑唆渔利?……”作为《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的疑问支撑,作者沿袭并升华了核心理念——“悖论理论”——

“‘Paradox’主要是指两个似乎相悖的主张或事实的并列。因此,予人以不可置信的直觉,但实际上缺失真实。在以往写作中,用‘悖论’一词来翻译‘Paradox’,是为了突出它与以往经典理论的相悖。例如,‘没有发展的商品化’和‘没有发展的增长’。此书的论题,不涉及到经典理论,主要强调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和统一、所以,“悖论”一词并不恰当。”

这句话镶嵌在黄《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的中文版序言之中,也是对包括在社会经济研究中的“悖论现象”的深化。倘使对“悖论现象”的核心理念进行追根溯源,须从黄对“商品化助推资本主义”的亚当•斯密理论的反思中开始,其提出,“‘商品化必然形成资本主义生产,必然导致近代化’是亚当•斯密源于英国具体历史情境下延伸出的理论,并不适合以小农经济持久发达、农民收入低下、封建自然经济内部演化等为特征的明清商品化”,可见,“悖论理论”是质疑一种成为传统研究范式的核心理念,也是“虚拟大于真实”的拨乱反正。亦如,黄在《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中写道——

鉴定悖论现象是涉及研究问题的好方法。既有的理论体系之间的争论和共同信念,足以帮助我们去认识悖论现象。一旦认清悖论现象,及它所否定的规范信念,我们便可能对假定的因果关系提出怀疑……这些问题引导我们去注意未发生的联系,也启发了可能解释这些悖论的新概念。

故此,黄之《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窥道,“官方表达与司法实践之悖论、既定研究论断与地方司法档案的揭露之悖论……”

三、结构与缺陷

社会学专著皆以结构见长,辞章简明,体系明晰。譬如,以《清代山东经营性地主的性质》为例。首先,介绍临清、济宁、周村和颜神镇的宏观背景和兴盛成因;再而,介绍以太和堂、树荆堂等代表为典型经营性地主;最后,总结经营性地主的性质。其三步式解决范式,于鲜明之问题、清晰之结构可鉴。同理,《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亦具有相应特征。在分析处理纠纷的三大主要方式(正式系统、非正式系统、第三领域)的基础上,总结诉讼规模、费用和选择策略,并借助内部(县官“手册”)和外部范式批判(马克斯•韦伯理论)的各自对比,将焦点集中在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中,强调,“清代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可视为‘世袭君主——实体的’表达和‘官僚的——理性的’实践的一个结合,道德主义与实用主义纠结在清律、县官和地方政府的实践中,权利在理论上被否定但在实践中得到保护”。

结构的优势并无法遮掩其案例上的缺陷,单单以宝坻——巴县型式与淡水——新竹型式便表示清代民事审判制度的适用性,不但因资料证据的匮乏而无法证实全国范围内的应用,而且也忽略了其验证材料的合理性。相比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中原地区,华南地区因曾长期排除在中原儒家文明圈之外,所以,存在着紧张而又焦迫的文化认同。本书对关于中原一带的证据的缺少,致使无法在总体上探索民法究竟在何种程度上产生背离的真相。

一叶无法障目,自然,优势与缺陷也时常并存。或许,源于此,人文社会科学方可获得长久发展的契机,如是之《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是黄宗智由社会经济史转入法律史的两大基石(另一基石《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之一。作为一种对传统的悖论突破,黄书不仅揭开了民法表达与实践背离的真相,而且从侧面展现了社会史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将处在上层建筑上的宏观理念和政策真正反映在基层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不单单扎根于历史与时代,更在本土式与价值型的研究垂量中破茧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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