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问题

2014-09-13 16:17 | 作者:陈明月5169 | 散文吧首发

程序问题

一、开除学生

2000年10月13日,职高部学生房某某在校园捅了同学潘某某一刀,殷红的鲜血汩汩地往外冒,捂都捂不住,染红了洁白的校服,场面血腥,举校震惊。房某某家长被迅速喊到学校,预交了部分抢救费后,将孩子领回家,停课听候处理。

房某某入校以来三次处分,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不思悔改犯下血案,血案颠覆了学校连续16年无在校生实施犯罪的记录,校领导雷霆震怒,一致同意“从重从快”杀一儆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于事发当日数小时内就贴出了开除房某某的处分布告,以形成“严打”高压态势,遏止近期校园打架斗殴频发势头,整饬校纪。

二、学校败诉

房某某及其家长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赔偿因开除学籍造成的精神损害5万元。法院认为这属“民告官”,依照《行政诉讼法》,由行政庭审理此案。

因为当时我是该校教师,持有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资格证,校长书面授权我担任学校的诉讼代理人。

我说,学校开除房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肯定败诉。

领导惊讶:房某某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持刀捅人,供认不讳,这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怎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说,房某某持刀行凶是事实,但是证人证言、房某某写的表明“供认不讳”的检查、经过等等证明事实的证据在哪里?开除学籍按规定要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请问,“讨论决定”的证据在哪里?会议记录呢?

领导说,证据还不好补,叫十几名目击师生每人实事求是写一份证词,署上事发当天日期;再补一份事发当天校长办公会实事求是的记录不就得啦?

我说,此事绝对做不得!如果对方律师要求证据鉴定怎么办?伪造证据是要坐牢的,而且因此而坐牢的案例和教训还不少。

领导说,那么程序有何错误?

我说,除了无法证明履行了校长办公会这一必走程序外,按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将处分意见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听取其陈述或申辩。尽管班主任说已将开除处分通知了房某某及其家长,并要求其到校拿书面处分决定,但是告知和送达的证据在哪里?怎么补?

领导说,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开除学生,怎么适用“法律”不当?

我说,处分学生除了以“证据”为依据外,还要以“法律”为准绳。学校的开除决定是这样写的:“根据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南京市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房某某开除学籍处分”。至于是依据哪一条哪一款“法律”定“罪”量“刑”的,不清楚。

果如我所料,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学校开除房某某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败诉。

三、二次开除“七步走”

领导说房某某依情节按规定应当开除,难道就开除不掉啦?

我说,能,可以二次开除。

领导说,有同一学生,因同一错误,被同一学校连续开除2次的吗?没听说。

我以二次开除房某某为契机,为德育处制定了处分学生六步或七步程序规范:

第一步:调查取证

如果不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就处分学生,处分结果就可能不公正,甚至是冤假错案。

我让十几名目击师生每人实事求是的写一份房某某持刀捅潘某某的证词,签名,署上真实的书写日期。

房某某除了这次捅人外,平时也违纪不断。记载房某某违纪的课堂教学日志、考勤记录和房某某以往多次写的检查等就是“原始证据”。

第二步、上报审批

为二次开除房某某,又一次召开了校长办公会,并有记录在案。

办公会讨论了由德育副校长报审的材料,其中有房某某违纪证据,有任课教师、班主任、年级组长、政教处主任是否同意处分,给予何种处分的签名意见。说明处分房某某是充分征求了多方意见,不是“一言堂”个别人打击报复,如果材料不全、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学校是不会批准处分的。

按规定,开除以下处分的意见和决定无需校长办公会作出,由政教处或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步、送达处分意见书

上次虽然班主任口头告知了处分意见,但是没有证据。吸收教训,从此处分学生都有书面意见供签收。

“意见”不是最终生效“决定”,好更改。例如学生一度考试作弊成风,为刹住歪风,可以抓到马上先贴出处分意见,再联系监护人让其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院在学校一审败诉的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被告在处分决定中未正确引用法律规范,在处分决定中虽然标明了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但未明确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应属不当。”

这次意见书中既有房某某的违纪事实,又有开除学籍的处分意见所依据的具体条款。

派班主任上门送达。但是家长抵触激动,嘴里不干不净,更有推搡打人动作,拒绝签收。班主任只好丢下处分意见“逃离现场”。

领导说,怎么办?

我说,好办,用挂号信寄送,邮局反馈的签收回执就是送达证据。

第四步、接受陈述申辩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指出:“本院认为,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出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应当在处分决定正式公布前给予被处分人提出申辩意见的机会,以保证处分决定的正确性。被告未按此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应属不当。”

吸取教训,自此学校要求班主任处分意见书送达后必须主动询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将记录在案口头意见、递交的无“罪”或“罪”轻证据、书面陈述和申辩一级级向年级组长、政教主任和校领导“上诉”。

从房某某开始,处分意见书上都写有:“如有异议请在收到处分意见书后一周内提出,学校不会因为你提出异议认为你态度不端正而加重处分”。

喻称:一周“上诉”期,“上诉”不加“刑”。

第五步、举行听证

也是从房某某开始,凡是开除处分的意见书上都写有:“如对开除处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开除处分意见书后一周内提出听证”。

按照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学生一旦开除,就不能撤销处分恢复学籍,除非是纠正冤假错案。

所以,我们对拟开除的学生,在正式作出开除决定前,设置了听证程序,在收到处分意见后处分决定下达前,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样做是为了“兼听则明”,慎重开除学生。开除以下处分没有听证,只需“六步走”。

第六步、作出处分决定

在听取受处分学生及其家长的陈述、申辩或听证各方的意见后,最终作出处分与否,给予什么处分的决定,注明如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告,然后送达,公布。

房某某及其家长收到处分意见书后没向学校行使陈述、申辩和提请听证的权利,学校最终第二次作出《关于给予房某某开除学籍的处分的决定》。

这次还是采取挂号信送达。但是挂号信被退回。对方一看挂号信便知是学校寄的,跟邮递员说寄错了,不认识这个人。

领导说,这怎么办?

我说,这好办,登报送达。

领导大腿一拍:高,实在是高!我们把房某某持刀行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刊登在《南京日报》《金陵晚报》《扬子晚报》上,广而告之,让他臭名远扬。

我说,千万使不得。

领导说,如何不可?

我说,倘如此,一要吃官司,二要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对方还会逮着机会要求上级给你党纪政纪处分,不处分他就天天上访胡搅蛮缠控告上级包庇不作为,最终你可能不得不背个处分。

领导眼睛瞪得大大的,问,为什么?

我说,你犯法啦。

领导说,我不得已在报纸公布工作决定,没诬陷诽谤,实话实说,犯什么法?

我笑答,你触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披露未成年人隐私,产生广泛而恶劣的影响,给房某某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你违法乱纪,“罪恶滔天”。

领导急得抓耳挠腮。说:送,挨打受骂,不行;寄,“查无此人”,又不行;登报,披露隐私,还是不行。

领导急得跳脚:那就开除不掉啦?

我说,别急,我有一招。

领导说,什么招?快快招来。

我说,登报送达。

领导说,你不是讲登报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要吃官司要巨额赔偿要挨处分吗?

我说,这样登:房某某同学,关于你的学籍处理“意见”已送达与你,现已作出与上述“意见”内容完全相同的正式“决定”,请速来领取。

第七步、装订卷宗备案留存

据初审此案的南京鼓楼区黄法官介绍,我区高校和名中小学集中,大机关大院大所集中,高素质家长多,维权意识强,时有大、中、小学生不服学校处分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些学校处分学生前只知道问清事实,不晓得及时用文字等固定、留存证明事实的证据,结果败诉。

吸收教训,学校建立了“处分证据留三年”的制度。

“二次开除”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对方不服,并提出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等等法律依据,同我们把行政官司一直打到市法院。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的审判大厅。

现在宣布判决。全体起立。

审判长用洪亮的声音宣读判决书。最后宣布:

“驳回房某某的上诉请求。”

学校终审胜诉。

房某某开除。

四、后记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重要保障。但是很多学校处分学生没有程序方面的制度,或者有程序不严格按程序办,省略、缩程序的现象很普遍,处分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老师和领导的气愤程度而异等结果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处分不处分,处分轻处分重,在于个别人“一句话”,随意性很大。

因此,我们进行了“制度创新”,制定了处分学生“六、七步”、先“意见”后“决定”、一周“上诉”期、“上诉”不加“刑”、处分证据留三年和开除听证等程序规范,这样做并不仅仅是为了当时和以后打赢官司,主要是为了通过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

另做一点补充说明,房某某的案子最初没报案,是作为“民事”协商处理的。由于在医药费等赔偿问题上与受害方矛盾激化,被“捅”成“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官司又从区法院打到市法院,最后房某某判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明月5169/文

写于2011年

注:

该教育案例评析、叙事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非严重的刑事犯罪、家庭和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的轻罪等,都可以“民事”和解,比如刑事自诉案件,即使诉至法院刑事法庭也要求尽可能调解通过民事赔偿撤诉。有些危害不大的刑事犯罪,民不告官不理。

叙事中的“领导”非一把手校长一人,协助我的有班主任兼中层干部,德育处和实训处的正副主任及校级领导共8人,都是我的上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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