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汉娜•阿伦特》片段讨论

2014-06-20 07:55 | 作者:妖孽 | 散文吧首发

(00:38:20-00:39:40片段讨论)

“艾希曼不是反犹人士?这算什么无稽之谈?”

“你都已经听他说过了,他只是服从于法律。他会服从每一项法律。”

阿道夫•艾希曼的罪行能否为他是反犹人士这一命题提供依据?作为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方案”的主要负责者,艾希曼将500万犹太人送入地狱。因此,受迫害的犹太人及其后人以及大部分未曾经历过那场灾难的人们就将艾希曼认定为反犹人士。如果被屠杀的不是犹太民族而是其他任何一个民族,那么是不是还要认为艾希曼是反犹人士?当然不是,他会被认为反他所迫害的那个民族的人。因为这里“受迫害的民族”具有偶然性,可能是这个民族,也可能是那个民族,所以艾希曼的行为自然就不是单纯的反某个民族,而是一个大于反民族的概念——反人类。在影片进入尾声的讲座中,面对为什么要把艾希曼的行为定义为反人类的罪行而不是反犹太的罪行的问题,汉娜•阿伦特的回答是“因为:犹太人是人。”这是个无可辩驳的论据。

那么,艾希曼反人类罪行之所以发生的动机是什么?艾希曼的回答是“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他的所作所为是依照法律和执行命令。在当时动乱时代、战争年代的背景下,且不论命令是否正义或者正当,艾希曼作为政府公务人员依照命令做出行动无可厚非,是其职责所在。即便考虑命令的性质,即便艾希曼有勇气选择渎职,不执行命令,其结果只是他被免职甚至死罪,而不能成功挽救那些已然被命令判处的死刑的犹太人,因为一个艾希曼下去了,另一个艾希曼又上来了。缺乏“勇气”和“个性”的平庸之人太多,因此能够为纳粹利用来执行各种不人道命令的人多不胜数,这也就是汉娜•阿伦特在演讲中所指出的“平庸之恶”,“在这世界上最极端的恶其实是无名之辈犯的。”

“每一个入了党的人,尤其是党卫军,就都是邪恶的反犹人士。”

“他发誓说,他从未亲手伤害过任何一个犹太人。”

“这个随他怎么说。”

第一句话是旁座用来支持“艾希曼是反犹人士”这一命题以反驳阿伦特的,显然这个论据并不充分。“党卫军”和“反犹人士”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加上“邪恶”的限定也不足以成立。阿伦特用以回应的话表面看是为艾希曼辩护,然而在影片后面的演讲中,阿伦特并不认为这种间接犯下的滔天的罪行可以得到宽恕,她在这里是要强调受审的艾希曼是作为一个人而不是一个体系。作为一个人,艾希曼确实没有亲手伤害过任何一个犹太人;作为一个体系的代表,艾希曼自己在战争结束时也曾狂叫:“当我走进坟墓时,我会因为杀死了500万犹太人而大笑,这件事给我带来了极大的满足和快感。”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人听到这样的狂言都会觉得艾希曼死有余辜,以至于艾希曼所代表的那个体系,只能诅咒其永不超生。

“不觉得很有意思吗?这么一个人,按照一个杀人系统的要求,做了一切……勤劳、公正、认真、仔细地完成他的工作任务,然后坚称,他个人从未反对过犹太人?”

对于艾希曼来说,杀人系统是被正当化作为他背后的政权存在的,工作任务的意义只是把载着犹太人的火车送到命令指示的地方,至于犹太人的命运如何,实在不是自己分内的事。即便艾希曼认识到了政权的不正当,工作任务的不人道,他也不会对政权做出反抗,对命令有所违背。反抗与违背都需要勇气,而勇气正是艾希曼所缺乏的,也是所有类似于艾希曼一样为纳粹服务而从未反抗纳粹不正当行为的党卫军成员所缺乏的。也许,勇气也为当时德国社会大多数普通民众所缺乏。勇气的缺乏也是灾难持续的助因。

对于战后讨论艾希曼罪行的人来说,杀人系统就是杀人系统,纳粹就是杀人系统,艾希曼的工作任务就是杀人,艾希曼本人已经接近于等同那个屠戮犹太人的庞大政权。所以甚至艾希曼辩解的权利也可剥夺,直接宣判其死刑就可以。以色列绑架一样的逮捕方式很明显的暗示了艾希曼作为一个人而非已定罪的罪犯的某些权利的丧失。

逻辑上讲,艾希曼执行以杀人为内容的命令与他坚称从未反对过犹太人并不矛盾,换做其他民族是纳粹的目标,艾希曼同样执行命令。正是因为受害者是犹太人,艾希曼以及党卫军才会被人们看作是反犹主义者。

“他撒谎!”

“错!他没撒谎!”

“难道你也认为他不知道火车会开去那里吗?”

“对于他来说,知道这个毫无意义。他确实把人送向了死亡,但他不觉得自己应该对此负责,让这火车跑起来就是他的工作职责……”

对于一台绞肉机来说,它只要在有人接通电源的时候转动马达就好了,不用管托盘里有没有放肉或者放入的是猪肉还是牛肉。就算绞肉机觉得一块块肉被绞成肉酱是个很恶心的场面,它也不能在电源接通的时候死撑着不转动马达,那么很快它就会被拆去修理而肉也会换到另一台不觉得肉酱恶心的绞肉机里去。艾希曼知道且肯定知道火车会开去什么地方,火车上的人会有什么下场,但这个并不会成为他不执行命令的理由。在纳粹的死人生产线上,艾希曼负责的环节就是依照命令开动火车。

或者说,艾希曼本应该能够会放过一些犹太人的,如果他有良心的话。问题在于艾希曼确实有良心,法官问艾希曼:“难道在你的职责与良心之间,你从来没有感受到内心的挣扎吗?”艾希曼的回答是这样的:“那倒不如说,确实有过分裂……也就是一种意识上的分裂,经常会从一个意识跳转或转换到另一个意识上去。”艾希曼所言其良心与职责分裂了,而且他会在分裂的两种状态间相互转换。良心已经与职责绝缘的话,履行职责的时候,良心就不能发挥其作为良心的作用了。至于良心发现的时候……比较少,略过好了……

“因此你就认为他对于那些人之后的遭遇完全没有罪责吗?”

“没错,这就是事实,他只是个行政人员……你无法否定一种区别存在,那就是他恐怖的所作所为与他的中规中矩之间的不同。”

即便作为遵守法律、执行命令的行政人员,艾希曼还是有义务为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负责。他或许承受不了他所代表的那个机器所该承受的惩罚,但属于他的那一份罪孽是无论如何他都回避不了的,一死显然不够。但是除了一死,艾希曼也没有余力赎罪了。

阿伦特所说的区别,我所理解的是遵守法律与杀人行为作为同一个事实的不同。法律角度来讲有两个小角度的不同,一是纳粹政权的法律下,艾希曼是无罪的,并且还是功臣;二是美国或者说现代公平公正公义的法律下,遵从法律的艾希曼是无罪的,滥杀无辜的艾希曼又是罪大恶极的。道德角度来讲,杀人是不道德的,何况是大规模惨绝人寰的屠杀,艾希曼显然不符合道德原则。然而我们的社会有时会做这样一种陈述,道德应该是为法律服务的,这样的话艾希曼遵从法律的行为又是道德的了。

尽管艾希曼所遵从的纳粹法律是错误的,但这是我们这一时代的人的看法。在战争时代大部分德国人都不会认为那样的法律是不对的,因为他们的元首要求这样做,而他们从小接受的思想教育、社会氛围等等都教导他们要听从元首的号令。如此说来,事实就是我们时代背景对艾希曼当时的时代背景做了审判,判决那样的时代有罪。不论这样的审判结果是否合法?合哪儿来的法?总之,审判的结果是,1962年6月1日阿道夫•艾希曼被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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