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山竹海下的“十面埋伏”

2014-06-20 07:54 | 作者:将军梦 | 散文吧首发

茶山竹海下的“十面埋伏”

——重庆市永川区箕山煤矿董事长侵占法人股一案始末

一、茶山竹海怀抱中的箕山煤矿

在重庆市西面,有座古老的永川城池,城北2公里处有国家级的森林公园——茶山竹海。这个4A级旅游景区,风光旖旎,茶竹共生,森林覆盖率高达97%, 负氧离子含量达每立方厘米20000个,是当之无愧的“天然氧吧”。茶山竹海地处箕山山脉,箕山山脉逶迤起伏,型同腾飞的巨龙,曾因诸葛亮赐名“箕山”而成为“天下第一隐山”。由于不同时代的政要探访,国家国际象棋队选为训练基地,被巨型武侠片《十面埋伏》作为拍摄外景地,茶山竹海蜚声海内外。

在雄伟的箕山山脉的怀抱中,在层层叠叠的茶山竹海的深处有一个煤矿,经过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洗礼,从国有制到股份制曾多次更名,但当地人依然称其为“箕山煤矿”。箕山煤矿1996年改制时根据公司职工花名册进行量化以及配售,每个职工都成为了公司股东,真正实现了全民所有。公司目前拥有职工600多人,在永川区所属的煤炭行业中属于龙头老大。正当人人都沐浴在改革东风期待改制成果时,谁会想到在矿井深处有瓦斯暗流涌动,在无边竹海中有“十面埋伏”呢?

二、上世纪末的箕山煤矿发生了几件事

首先,来了一位永川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干部名叫唐光军,男,生于1956年,人到中年,踌躇满志,因受聘于当时的箕山煤矿大股东重庆渝西矿业集团,任箕山煤矿矿长。因后来的新职工没有量化到股份,唐光军不是股东。

其次,2000年12月,箕山煤矿的两个大股东重庆渝西矿业集团和渝永电力公司决定退出箕山煤矿,还回所占有的法人股343余万,公司处于重大变更中。

第三,2000年12月23日,箕山煤矿在唐光军和蒋元则(当时渝西矿业集团的办公室主任)的张罗下,组织在册职工选举新一届股东代表,由各个车间和部门选举出股东代表65人,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接收渝西矿业公司和渝永电力公司集体股份的决议以及成立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等。

新世纪伊始,煤炭行业国际国内形势开始好转,煤价上涨,箕山煤矿发展势头喜人,产量逐步提高,经营状况开始好转。但是一方面是小股东们从来没有分过红利,一方面是董事长唐光军等少数人腰包渐渐鼓起,跨入亿万富豪行列。在唐光军控制下箕山煤矿的重重矛盾渐渐显露,因为与本案无关,此处略去数万字。

三、数百名小股东联名上访、静坐、下跪为哪般?

董事长被告侵占法人股一案起始于2009年6月,箕山煤矿公布股东名册和股份以及其他事项,公告显示唐光军拥有了箕山煤矿10%的股份成为公司最大股东,小股东们及其小伙伴们全部惊呆。公告其他内容同样被小股东们认为侵犯了自身利益,因为与本案无关,此处略去数千字。

一石激起千层浪,箕山煤矿煤炭工人在这个小小的城市掀起的波浪至今人们还记得。公告一出立刻引起了广大职工及股东的强烈不满。先后数百人多次联名上访,先后数百人多次静坐政府大门口,甚至数百煤炭工人在永川区政府大门外下跪请求弄清事实真相以及解决其他问题。群众事件持续了2—3年。面对严重的群众事件,本地政府数十次协调,仍然得不到解决。看到当初工人们下跪的照片,黑压压的人头满地,观者无不动容。

也有职工股东在冷静地思考:箕山煤矿股份这个大蛋糕,本来名花有主,2000年两大股东退出后其股份归法人所有,唐光军怎么在九年间啃掉10%的呢?同时,股东们开始关注近10年间唐光军等少数人在控制箕山煤矿的过程中所做的桩桩件件。结论是:这不是广大职工及股东期待的改制成果!!!

迄今十几年来从来没有分过红的小股东面对拥有10%的大股东,普通工人面对现任董事长,一月1、2千工资或退休金的煤炭工人面对身家亿万富豪,小股东们想到了司法救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打官司!双方实力、势力悬殊收集证据谈何容易啊。小股东们没有钱,大家就50元、100元、200元地凑;小股东们不掌握公司的财务帐目,没法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小股东们没有官场人脉关系,没有人能为他们说话;小股东们没有地位,打不开还在职或在位的某些人的口;小股东们没有文化,不知道怎么写诉状和其他法律文书;小股东们不懂得法律,很难对诸多的法律问题作出周全的思考。但小股东们坚持一个信念:没有股东会的决议,谁也没有权利占有集体财产,占有法人股;唐光军作为董事长应当遵循《公司法》规定依法管理公司;公司是股东们的公司,不是个人和少数人的私人财产;股东们的权益受公司法保护不可侵犯。

然而小股东们实在太低估计了事情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四、小股东们的“出头”遭遇灭顶之灾驾鹤西去

有一位小个子中年男人,大专文化,在众多的煤炭工人中是一位能说会写、为人耿直、性格外向、天不怕地不怕的人,他的名字叫赵代新。他曾是箕山煤矿的职工和股东,小股东们的“出头鸟”,小股东们的精神领袖,在上述“群众事件”中,谈判、上访、静坐中始终冲锋在前。

在持续2至3年的与现任董事长唐光军等少数人的纷争中,赵代新带领一组敢于为普通工人说话的小股东们,受400百多工人的书面委托,收集资料,查阅工商备案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向各级上级有关部门、政法机构反映情况,他们想把十多年的帐都拿出来好好清算。在拟向永川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涉及的时间11年多,诉讼请求九项,事件有十来起,第一件事就是唐光军2000年底侵占法人股1万的事,还有关于韩家沟采矿权出租决定、正连煤层(K3煤层)出让方案、董事会决定解除职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剥夺股东选举权等等。矛头直指唐光军等少数人,斗争进入白热化。

赵代新们不知道他们列举的这些诉讼请求有多么复杂,打官司是多么浩大的工程,涉及利益多么重大。赵代新更不知道当他完成这些诉状后正要松一口气时,有个幽灵正在渐渐向他逼近。就在2012年那个万众团圆的日子,就在大年三十节央视联欢晚会如火如荼的那个晚,发生了让赵代新万劫不复的灭顶之灾。大年初一晨曦初现时一个晴天霹雳让箕山煤矿几百名小股东注定过不好这个春节了。

事件回放:大约两个月前,赵代新已经停薪留职,他赖以为生的小小化妆品店前来了一位30多岁陌生的美女刘X妹,搭讪道:“你一个男人,怎么卖化妆品啊?”离婚男人赵代新对美女很敏感:“那你来帮我啊。”就这样一来二去,他们成了男女朋友关系,刘X妹住进了赵代新的家。

2012年大年初一早晨刘X妹报案:赵代新死了。消息在箕山煤矿的职工中传开,赵代新住处外面迅速聚集上百箕山煤矿的职工,焦急地关注着事态的发展。

警察封锁了现场,据说只有死者的哥哥看到了现场。

刘X妹在医院向前来询问情况的赵代新的干唐明登和李明珍、何富容(跟赵代新一起收集证据的箕山煤矿的职工股东),叙述了案发过程:她和赵代新准备洗完澡看春节联欢晚会,两人就一起洗澡,洗澡过程中她感觉头晕,就爬出卫生间,爬过客厅,爬到卧室,后来觉得冷,又抓了件衣服盖住自己,就昏过去,次日清晨报案。

警察结论:赵代新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属意外事件。

刘X妹在医院住院两天消失在人海中。

死者的哥哥说:他第一个到现场,赵家大门开着,看到赵代新裸体蜷缩着坐在地上,背靠卫生间墙壁,做挣扎状,颈部脸部手臂有伤痕

几百职工给赵代新送葬:看到赵代新僵硬的蜷缩的身体,头部、颈部有伤痕。

坊间关于赵代新死因多种说法不迳而走,红尘中至今还有耳语跟随他俩的传说……

职工们用不太通顺的语言写了“百问书”:为什么大年三十洗澡赵家大门开着?刘X妹是什么来历?为什么刘X妹在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下可以向外爬?为什么刘X妹清醒到可以拿衣服盖住自己抵御大年三十的严寒?为什么刘X妹不喊赵代新脱险?为什么强壮的赵代新不知道向外爬脱离危险?为什么赵代新做挣扎状?为什么赵代新颈部脸部手臂有伤痕?为什么赵代新唯一亲属20多岁的女儿臭骂职工们过问赵代新之死?赵代新曾说有人出资两百万元收买他是真是假?为什么……?为什么……?

出师未捷身先死,常使英雄泪满襟。赵代新还未出师死于非命,使箕山煤矿职工股东们目瞪口呆。

五、睿智老者受命危难率众后继走上艰难诉讼路

2012年大年初二早晨,箕山煤矿的退休职工,赵代新的干爹,年近8旬的唐明登老先生,打开大门发现自家门前羽毛球场大的露台上,站满了上百名箕山煤矿职工,他们个个神情凝重、焦虑、害怕、六神无主,同时充满愤怒、狂燥、激动、跃跃欲试。

唐明登先生1992年就退休在家,没赶上改制,也不是股东,但在煤矿干了一辈子,他太了解矿工们的疾苦,太理解他们的愿望,当然也读懂了他们的眼神:箕山煤矿的职工需要一个新的领袖,接过赵代新的旗子,继续与少数违法乱纪的权贵作斗争。

这么大年纪了不好好颐养天年,卷入这样的危险漩涡,家人强烈地反对,都敌不过他对矿工们苦难生活境遇的同情。双手抚摩着赵代新他们经过千辛万苦收集来的整整四个麻袋证据材料,怎么能拒绝那么多双乞求的眼神?!

整整四个麻袋的证据材料!!!唐明登先生率领一组骨干股东开始整理这些资料。没钱、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知识都成为他们工作的障碍,甚至不懂电脑打字都成了他们工作的瓶颈。艰难啊!!!!维权难,难于上青天!!!

赵代新拟起诉的诉讼请求有九个之多,唐明登先生认为他们没有实力同时打这么多的官司。经过商定,决定针对唐光军向集体财产伸出的第一只黑手,他啃这个蛋糕的第一口,即2000年底侵占公司法人股1万的事件,着手发起反击。

2012年6月,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接到了以何富容、李明珍、潘开均、陈永昌等四名股东为原告,代表400多小股东的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唐光军于2000年12月23日取得永川市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1万元股份决议无效,所获股份应归还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

六、原告第一重拳出击打在了棉花上,做了无用功

原告发现被告唐光军自2000年12月23日箕山电煤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后占有公司法人股份1万,正是这个占有的“既成事实”, 使其具有了箕山电煤公司股东身份;正是这个占有的“既成事实”,使其坐上了董事长的位置;正是这个占有的“既成事实”,使其以股东身份和董事长身份做了很多损公肥私的事情。

原告用了很多证据证明在唐光军的一手策划下的该次“股东代表大会”程序违反公司法,其会上的决议无效力。第一,无故免除了上一届股东代表的代表资格;第二,新一届股东代表不合法,组织在册职工选举,在册职工中有的不是股东,没有选举权;第三,选举新一届股东代表,也不是在册职工的真实选举;第四,用股东代表大会代替股东大会不合公司章程;第五,该次“股东代表大会”的62名代表签到名册中有7名重名,有作假行为,等等。

原告出击的第一重拳,除了证明唐光军在这次“股东代表大会”的程序上恣意违反公司法外,对诉讼请求并无帮助,做了无用功。

一审二审法官严格执行《公司法》第二十二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次股东代表大会程序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等事实,对于若干年后才知道实情真相的广大股东,提出异议的60日除斥期间早已过去。

第一重拳打在了棉花上,小股东们才后悔没有多学点法律知识。

七、原告第二重拳出击打在了“七寸”上,你猜结果会怎样?

原告很快矫正方案,工作重点放在了本案的焦点即这次会上是否通过了唐光军入股1万的决议,唐光军是否足额出资完成股权交易的事实证明上。

双方庭审围绕“决议的有无”,“交易完成与否”,各自举证,唇枪舌剑。

原告查阅和收集了工商部门相关备案材料,了解了当时的真实情况,针对被告的证据与观点发表了自己的如下意见:2000年12月23日唐光军入股1万的决议并不存在:

首先,工商部门相关备案材料显示无唐光军2000年12月23日购买了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1万股份的决议。唐光军一审出示的《永川市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同意唐光军同志入股一万元的决议》(简称《入股决议》),是单独一张稿笺纸而该次会议其他决议都在同一文件中集中;该《入股决议》没有参会代表的签名而该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通过的决议中都有参会代表的签名;该《入股决议》未在此次变更登记的工商备案而其他决议都有备案。故唐光军出示的《入股决议》的虚假成分显而易见,股东们保留追究其伪造事实骗取公司集体财产刑事责任的权利。

其次,唐光军出示《永川县箕山煤矿会议记录簿》(简称《会议记录》)虽有唐光军、蒋元则两人关于唐入股的说话记录,但没有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不能证明《入股决议》的存在。很明显唐光军自说自话并不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蒋元则说全部一致通过与事实不符,会上有人强烈反对唐光军购买法人股,此会议记录有矛盾;该《会议记录》没有参会代表的签字,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没有参会代表的签字的记录其效力存疑,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再次,那次股东代表大会后,2000年12月26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庭审时出现了两份《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官方文件效力优先,唐光军举证的材料效力存疑。一份是原告收集出自工商备案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简称工商《申请书》),一份是被告递交法庭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简称唐氏《申请书》)。前者“股东”栏无唐光军的名字而后者有唐光军的名字。同样的日期,同样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两个材料其中必有一假,可法院对这一反常现象居然视而不见。

最后,双方都收集到当年工商局备案的“股东名册”,都注意到“股东名册”中唐光军的名字和名下一万股份,但“股东名册”矛盾重重,效力存疑。该页的股份合计金额有差错,而差错金额恰恰就是少一万元;该“股东名册”总人数有差错,刚好少一人;该“股东名册”法人股总额有差错,刚好多一万。如果没有唐光军名字和股份的添加,“股东名册”就一切正确,差错恰恰证明事后添加的事实。

唐光军入股一万元的“决议”不真实,“交易完成与否”就没有探讨的必要了。我们在一审二审中对此均有清楚表达。重拳打在了“七寸”上,为什么还是无用功?

答:一审二审法院对原告方证据和意见全盘否定

八、真相以法律的名义深埋:看一审二审法院怎样认定事实

一审二审法院对被告方意见全盘采纳:

唐光军出示的《入股决议》,为什么无工商部门相关备案,为什么是单独一张稿笺纸,为什么没有参会代表的签名,通通不管,该《入股决议》真实存在且有效;

唐光军出示《会议记录》为什么只有唐光军、蒋元则两人关于唐入股的说话记录,但没有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通通不管,该《会议记录》真实存在且有效;

唐氏《申请书》上有唐光军的名字,工商备案的《申请书》上没有有唐光军的名字,为什么同一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出现了如此重大矛盾,通通不管,唐氏《申请书》真实存在且有效;

当年工商局备案的“股东名册”中,有了唐光军的名字和名下一万股份为何“股东名册”矛盾重重。为何股份合计金额有差错,而差错份额恰恰就是少一万元;为何“股东名册”总人数有差错,刚好少一人;为何“股东名册”法人股总额有差错,刚好多一万。为何除去唐光军名字和股份的“股东名册”就一切正确。通通不管,该“股东名册”真实存在且有效;

在法官那里被告说的就是真相,事实真相被搅浑了。原告为了证明《入股决议》、《会议记录》、唐氏《申请书》、“股东名册”有添加、伪造的成分,对此申请司法鉴定。小股东满心期待司法鉴定,本案关键事实若经过司法鉴定,真相大白于天下,是清是浊不容争议了;作为董事长的唐光军及其相关人士,在法庭审理中如若造假,司法鉴定极大可能使其显原形,作伪证后果极为严重。

一审法官告知原告,司法鉴定无时限规定,可能“二三年不等”拖下去,原告方不愿案件久拖不决,认为上述证据不鉴定也能证明事实真相,因而被误导撤回申请了鉴定申请,于是原告“举证不能”。 一审判决认定:“四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该次会议没有召开或会议记录、决议有添加、伪造的成分,对此申请司法鉴定后又放弃申请,四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该决议真实存在,在形式上符合公司决议的效力要求。”子虚乌有的《入股决议》就这样在一审法官那里以法律的名义真实存在了。

二审中原告方再次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法官“不予准许”,理由是:“进行申请司法鉴定已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于是原告还是“举证不能”。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样”就维持原判,二审的法律监督成了华丽的虚设。子虚乌有的《入股决议》就这样在二审法官那里以法律的名义继续真实存在了。

九、真相以法律的名义深埋:看一审二审法院怎样适用法律

在一审判决书第9页写道:“本院认为……严格适用公司法进行裁判极大可能与查明的事实背离,或对历史既成事实求全责备。…因此,解决本案争议应主要依据箕山电煤公司的公司章程,运用公司法精神及原则进行。”

于是使选择性执法名正言顺:

第一,对被告庭审时举出《入股决议》、《会议记录》生效要件上不适用公司法。因为《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若适用《公司法》上述没有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的证据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对2000年12月23日箕山电煤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程序违法与否不严格适用公司法。把原来的股东代表排斥在外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与否;把不是股东的在册职工选举为新一届股东代表合法与否;选举新一届股东代表的程序真实与合法与否;等等不严格执行《公司法》。

该次“股东代表大会”程序合法且没有瑕疵了。

第三,对本案股东代表会程序违法,其决议效力撤销问题上,严格适用《公司法》。一审判决书第13页写道:“再退一步讲,此次集体股转让没有达到转让条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异议股东也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且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严格执行《公司法》第二十二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0日早过!不知情的股东们丧失程序违法决议撤销权。

第四,在本案唐光军的股权交易成立与否,不严格适用《公司法》,也不适用公司的决议、决定等文件。根据当时的公司决定,公司法人股由公司工会代为行使管理权,而公司工会与唐光军无股权交易任何意思表示!唐光军作为董事长要买公司股份,有买家,无卖家,只有作为董事长的唐光军一人说了算;因为有买家,无卖家,以什么价格购买就只有作为董事长的唐光军一人说了算,1:1购买最划算,但当时有审计报告证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3.06元!!!唐光军说交1万就证明股权交易行为完成。

由于不严格适用公司法,也不适用公司的决议、决定等文件,唐光军利用其董事长职权之便低价占有公司股权,恶意侵吞企业集体财产的“交易”就这样在强权下成了“既成事实”,集体财产就这样在强权下化为私有财产。

如此种种,存在二重标准的选择性适用法律,反映出一审判决的严重倾向性。导致判决有失公允。

我们真的搞不懂,是既成事实不能背离呢,还是法律不能背离!?是既成事实不能责备呢还是法律不能责备?!这个问题只好仰望苍天,求教于有正直良心的法律同仁了。

九、真相以法律的名义深埋:看法院怎样采证

本案一审书记员刘某、龙某某以及非本案的姜某书记员对14名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二审法院采纳了其中12证人的证言证明《入股决议》真实存在。这12证人的证言一份是手写记录,11份是电子版,询问人、记录人和地点相同。

首先我们要问,书记员有权代表永川区人民法院向14名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吗?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书记员职责范围是什么。

其次,在询问时间上让人匪夷所思:其中4份的询问时间是同一天同一时同一分;其中2份询问时间同一天同一时同一分;我们不禁要问,一审法院难道集体询问证人?!询问人难道有四张嘴?!记录人难道有四双手?!在同一时间里间又要询问又要记录还要打字打印还要证人签字画押他们怎么做到的?!

再次,对于同案委托代理人又做证人的合法性何在?其中1询问笔录蒋元则的证言,而蒋元则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作为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赫然在册。

人们还要问:二审出示的12证人的询问笔录是在怎样状况下作出的?……

最关键的是,这组12证人的证言,他们所说的事情与本案无关!!!12人异口同声的记得“2000年12月13日,箕山电煤公司股东代表大会”上有同意唐光军入股1万的决议的事实,注意是说的是13号的股东代表大会,而争议的决议日期是“2000年12月23日”。

二审判决道:“本院认为上述笔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样”,驳回原告方的上诉。真是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十、仰望苍天脚踏实地继续收集证据,再审申请道路艰辛

一审二审均判败诉,放弃吗?不放弃!!不能放弃!!!

2000年12月23日那次股东代表大会上,有几十人参加,涉及人员众多,虽然人员关系复杂,利益关系交错,但依然有寻找到真相的可能。原告方及其代理人为了弄清真相,于二审后走访了很多当年的股东代表,向他们查明真相,获取新的证人证言,下面是问到那次会议上有没有通过唐光军入股一万元的决议时的记录:

证人1杨福云的询问笔录:“问:参会股东有没有表决同意?答:没有,没有打勾勾,也没有举手,反正我没有表决举手同意。”

证人2谢光成的询问笔录:“答:蒋元则:……唐光军出一万元作为他的股份。问:股东代表有什么意见哪儿?答:这时没有叫股东代表发表意见,再说其他的决议。下午蒋元则又说了唐光军一万元作股金的事,没有举手表决,下面闹哄哄的,蒋元则就说通过了,记得有两人坚决反对。”

证人3张文义的询问笔录:“问:有没有对唐光军入股一万元的事情表决?答:没有进行表决,蒋元则宣布后有两人反对。”

证人4黄珍明的询问笔录:“问:关于唐光军入股一万元的事是怎么回事?答:蒋元则就说了声,没有哪个表决举手,不知道啷个回事。”

证人5……

证人6……

证人7……

…………

以上证据均证明2000年12月23日那次股东代表大会上关于唐光军入股一万元的事项没有进行表决,唐光军《入股决议》不存在,正是这些新证据,箕山煤矿的小股东们不能放弃。

他们不能放弃的还有做人的尊严、法律的尊严和权利的神圣!

箕电煤矿的矿工们正伤痕累累地走在申请再审的荆棘道路上……

苍天有眼,再审已经立案。

联系人:何富容:13452419826

唐明登:135274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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