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文四

2008-06-16 13:05 | 作者:晨暮随心 | 散文吧首发

法盲辨

就像时下对“星”的过分宣传一样,在法制报道中,存在着“法盲”一词的滥用,以至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以法盲为荣耀,争相戴法盲的帽子。何也?盖因其可以开脱罪责也。不论罪行大小,手段怎样,动机如何,在法盲的遁词面前,都模糊了。

盲,看不见也。盲前加“法”,是一种比喻,--对法,像盲人一样看不见,无所知。比附开去,科盲、文盲、音乐盲,也是这样的意思。正如列宁说的,任何比喻对事实本身都是拙劣的一样,这种整体对盲的认定和形容是偏颇的,因为它没有表示出盲的程度。

法盲是对一般违法犯罪有否主观故意不易辨别,或没有主观故意而行为构成犯罪、而之后主观上懵然不知的拟状和形容,不是指一切违法犯罪,更不是违法犯罪者开脱罪责随意戴的隐身帽。可我们不少法制报道主观上想述说违法犯罪者的愚昧,客观上却起到了为罪犯开脱的效果。好像不用法盲一词就表现了作者是法盲一样,于是便把法盲的帽子乱抛乱戴。有的案例,罪犯是知法犯法,何盲之有?有的虽不详知法律规定,但他知道自己是在做坏事、做犯法的事、做不道德的事,何盲之有?

实际上,有行为责任能力的人具有正常的思维,即使不知道具体的法规或法律条文,但他有是非的判断和善恶荣辱的道德意识;然而他去行动非,他选择作恶,能说他没有犯罪的故意吗?法律追究的是违法犯罪行为,触犯刑律就要绳之以法,而不管你盲与不盲,真盲还是假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犯罪者不能以法盲免其罪,某些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者,也不能以科盲或管理盲为借口逃脱责任。

法盲是法制宣传和案例报道中的不准确用语、不科学的拟状描写、不恰当的比喻、不真实的形容,不应成为定罪量刑时考虑的因素。法盲一词还是慎用好。

1993、12、2

谈宣传

生活中我们频繁地使用、经常接触宣传一词。做为实在的事物,宣传广泛地存在:政府和国有企业机构设有宣传组织,宣传工作者采用宣传手段利用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活动;传播信息需要宣传媒介,全方位宣传能保证最佳的宣传覆盖,宣传内容要符合国家的宣传方针,新闻宣传有时效性、事实要真实,任何宣传都要注意宣传效果……

什么是宣传?有目的的传播信息和向对象灌输自己的主张。宣传包括宣讲和传播两个方面。

宣传有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宣传包括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在内的一切信息的宣传,狭义的宣传单指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

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宣传工作者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与大政工配套,树立大宣传观,实行大宣传。大宣传大在什么地方?有“三大”:广大的宣传内容,扩大的宣传职能,增大的宣传手段。

1993、11、27

谈宣传覆盖

做宣传工作,不能不研究宣传覆盖。以往我们对宣传工作的特征、性质和重要意义阐述得多,对宣传手段、宣传覆盖、宣传流程(不是宣传过程)等技术性问题研究薄弱。

用宣传媒介向宣传对象进行宣传并取得好的宣传效果,不能不涉及宣传覆盖。只有最广泛最深入的宣传覆盖才能产生最佳的宣传效果。

什么是宣传覆盖?就是信息在时间和空间的有效传播。时间有效传播,指在一定的时间内把信息传达到区域内所有接受者的能力,时间有效传播保证的是宣传的时效性。空间有效传播,指在一定的区域内使所有接受者无遗漏地接受到所传信息的能力,空间有效传播保证的是宣传对象的无遗漏性。

宣传覆盖物有两类:一类是物质的,如宣传媒介和宣传工具;另一类是人员,如宣传工作者及其他兼职做宣传工作的人。宣传网络是宣传人员覆盖的总和。

1993、11、28

谈宣传的片面性

宣传错误和宣传失误略有区别,但都会造成信息传播失真、事实传播有假,使意识形态混乱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宣传错误是舆论导向偏离了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失误是整体上没有突出主流,宣传上产生了片面性。

从1978年至1993年改革开放15年来,我们犯过两次大的宣传错误。一次是1980年至1983年,盲目推崇西方文化,大肆鼓吹社会主义异化,浑浊了文化界、艺术界。邓小平同志因此在1983年10月召开的十二届二中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指出“思想文化战线不能搞精神污染”。另一次是1986年至1989年上半年,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酿成了1989年之交的动乱。平息动乱、暴乱後,1989年6月9日,邓小平同志《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中说:“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里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不单纯是对学校、青年学生,是泛指对人民的教育。”这是对思想宣传战线正面声音薄弱的尖锐批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纠正了赵紫阳同志的错误,重视意识形态的工作,开展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宣传思想战线的形势开始好转。

这几年,艺术界、新闻界、文化界、出版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新闻宣传和文艺宣传上的失误。作家何满子1993年在《瞭望》杂志上撰文,对电视在黄金时间净播港台歌曲,净播格调不高、偏离改革主潮的节目的倾向提出批评。1993年10月焦乃积创作的小品“追星族”反映了盲目“追星”对我们广大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可这“追星”潮的形成,不是与新闻界趋之若鹜的宣传导向、与电视大量地反复地播放港台歌星演唱的效应有直接的关系吗?把港台歌星捧得火爆,身价千倍,弄得大陆歌手暗淡无光,许多健康的新老歌曲传唱不开。港台歌曲艺术是祖国歌曲艺术的一部分,传唱港台歌曲能够增进内地群众对港台歌曲艺术的了解,但要有个度,不能唯港台歌星是尊,尊港台歌曲为上,厚此薄彼。再说,净宣传歌星、影星、球星,把解放军、工业战线、农业战线、科技文教卫生等各条战线的英雄模范冷落一旁,不能全面地真正振奋民族精神。这不是全方位地真实地反映改革全貌,没有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是新闻宣传和文艺宣传的片面性。

1993、11、28

让“半边天”的彩霞更绚丽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感

我国第一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今年4月3日经七届五次人大会议通过,1992年10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国妇女的一件大喜事。这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的思想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实践进入了新阶段。

新中国的建立,解除了旧政权、封建族权、迷信的神权及夫权四条绳索的羁绊,妇女在解放的路上开始了新生。1954年通过的《宪法》和《婚姻法》是这种解放的政治标志,也是这种解放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日益显露出妇女在政治上的平等还是不够的,广大妇女日益要求消除在经济、劳动、福利等方面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顺应了广大妇女的意愿产生的。它体现了党对广大妇女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是众多专家、法律工作者和妇女工作者集体智慧的结晶。此法,不仅内容丰富,而且有许多特色。

突出的特色就是把《妇女杂志》倡导的、得到康克清同志肯定的“四自”精神写了进去。“总则”第六条说:“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妇女要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一定要去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轻视妇女的自卑心理,生活和工作上要抛弃依赖思想,勇敢地自立;遇到困难和挫折不自暴自弃,要有自强、自立的精神。要坚持“四自”精神、发扬“四自”精神,妇女的权益才能确实地得到保障。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让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让“半边天”的彩霞更绚丽。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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