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四川实行阳光工资后的利与弊

2010-01-20 13:32 | 作者:荒荒戈壁 | 散文吧首发

阳光工资在全国施行二、三年以来,沿海一带以致中西部较发达地区,对抑制腐败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从运作的情况来看,阳光工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采取的一种过渡手段,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所非常必要和有益的一种尝试。改革开放的目的在于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行政能力,进一步促进社会生长力的发展和解放,建设社会主义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及时明确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国家的改革开放在经济领域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虽然东西部差异还很大,但经济总量、综合国力已跃居世界前列;而精神领域却走了经济建设反方向的路,腐败成为困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重大问题。任何国家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执政党的能力都会受到严重考验,因为其中必定有意志薄弱者、贪图享乐者、腐化堕落者的存在,而这一部分人又真真切切会给执政党的形象抹黑,从而淡化本国人民对执政党的信任,干扰经济建设,影响社会文明建设。这个时候,中国共产党及时发现了此类问题,用阳光工资来分解权力的集中,使民主、科学的成分到人民中间更多一些、更浓一些,增进社会和谐,体现政治文明。客观地讲,阳光工资已经为社会带来三方面的有利之处。

1.节制了领导权力的过度膨胀。在未实行阳光工资以前,行政机关正职领导的个人意志就是单位的政策、措施,规定着本单位的运行方向和运行轨迹,有时这种个人意志已凌驾到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之上,所以正职领导的权力可以无限地朝某一方向膨胀。比如因人而定奖励办法又随意进行奖金发放,规定不同方式和不同用途的奖励的来源与归宿,这样用于发展不正当关系的费用或腐败的支出完全可以通过奖励办法予以完成。阳光工资以后,领导的个人意志强加于本单位的现象明显减弱,中央精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因人设奖的现象明显得以遏制,以假奖金的形式进行腐败的机会得以基本清除,领导个人主义作风得以明显节制,单位民主氛围正逐日与时俱进。

2.强化了下级对上级的职能监督。行政机关职工工资基数严重偏低,已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加之物价的涨升波动,消费能力的成熟,能多发点奖金就成为职工对生活需要的唯一寄托。由于领导个人意志的重要性以及在生活需要中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个职工都极力维护着既得利益。在此种情况下谁要是出面检举腐败,领导会巧妙地利用多数职工因减少了既得收入的仇视心理,激起本单位其他职工实施孤立、排挤等策略计划,那么职工的民主意识就必然受制于职工利益观的重压之下。阳光工资实行后奖金以一定的额度固化到了工资基数中,职工寻得了可靠的保障已不单纯依靠领导个人意志摆布,开始自觉地分析尔后形成民主化的检举已不会再影响周边同事的既得利益或扩大利益了,当然有了勇气去大胆检举领导的过激或腐败行为,使监督职能变得日益科学起来、广泛起来。而凡是能消除人之顾虑心理的方案,就能体现政治文明的开放程度;凡是能顺民意的事情,就是精神文明到现实中扎根的表现,这种政治上的倡明必然捣掉了腐败的藏身之地,自然把上级置于了下级的职能监督之下,为构建透明的工作环境、开放的人文环境、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了充分准备。

3.合法化了公务员的奖金收入。奖金原本就钩挂了效益,所以现代企业章程一般都写明了效益同奖金的关系。马克思的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理,是所有现代企业和单位寻求发展不可不用的激励措施,而奖金就是激励措施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以前奖金只是行政单位效仿企业在局部行使激励的一种方法,未得到国家的承认始终处于秘密的存活中,不在国家政策容许范围内,不属于合法的范畴。然而阳光工资实际上已将奖金予以合法化了,并给合法定了上限的尺度。封住上限的弹性等于规定了劳动的能量,虽是合法的但燃料会随时间自然消磨殆尽,应该给燃料以边际效应产生精准的行动。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消费能量只能按曲线运动,就不可能折叠成射线而平稳放射消费基数。具体说,沿海经济依托改革开放的前驱积累以及交通、地理等的区位优势,行政单位的工资基数已成为社区低保户的生活费用;而西部经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还徘徊于沿海经济改革之初的童稚阶段,行政单位的工资基数是社区低保户生活费用的三倍以上。无形的收入差异带来的工资改革障碍,以阳光工资的曲折形式发放到各自的区域,又以区域财政能力的大小去捆绑奖金来伸宿极限,最终交与政府协同,以期达到安定民心、和谐社会的作用,原本是符合客观实在的。只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主观上的片面带来的顾此失彼,多从客观出发研究区域经济失衡后面对本地区特点所应采取的对策和方法,准确划分本地区中各小区的自身规律,施以不同策略去妥善地加以解决,达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的目的。

四川大部分地区(成都平原除外)都处于西部丘陵地带,崇山峻岭阻隔着信息的流动,滞延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又处于四川经济的主体地位,作用于农村经济的农民又占多数,服务于基层的公务员直接面向广大农民,那么基层公务员的言行以及收入情况都必将刺激着农民的情绪。目前四川农村的实际状况是,除靠近城市(含县城)的农村人均月收入不到600元,而阳光工资后的基层公务员人均月收入达到2000元至3000元,这种收入的巨大差异,一定会激起多数农民的对抗和不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而阳光工资惠及的却恰恰是最为少数的基层公务员,这同科学发展观的要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实质相违背,是应该引起高度警惕的事情。从基层公务员的主观意愿来说,一定热烈拥护阳光工资的推行者,而广大农民局限于自己文化知识的范围必是牢骚满腹,这不是失去多道得到寡助的作法么!现实的教训告诉一个事实,那就是阳光工资不分地区、不分情况而按统一模式地加以执行的做法,其结果是弊端凸显而分散利的作用。其弊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不能有效调动积极性和主观性。行政机关既是党、政府的喉舌,担负着不同职能的工作,起着梁的作用;又是面向社会的窗口,有义务受理社会大众要求本范围的服务。服务的好坏不能单靠行风的检查或行政手段的干预而实施完成,仍然离不开经济杠杆自动调节的功能。传统的或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大锅饭式的作法是不需找杠杆的支点、不需要竞争的参与,也无需分地域、看情况区别对待,不管结果如何都必须无条件执行。这种做法只注重了单向地从行为能力的现象去看待执行行为的内容,往往容易忽视本质的固有规律而取得了形式的认同。职工的积极性和主观性光凭单一的精神导向不能从根本上激发向上的动力,必须要有经济的奖励才能助推精神的活力。

2.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的根基。首先,阳光工资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领导个人意志的权威力量,但不能从根本上消灭腐败。具体说,此地的领导在彼地就可能变成了被领导的角色,即使削弱了某一级领导的个人意志力量,然而仍不能动摇上一级领导的个人意志信念,这种领导意志信念可以通过曲折的渠道间接影响下级领导的决策意志。其次,奖励办法的规范化、具体化后,新的意志又开始萌芽,把消费、娱乐更加系统化和制度化,这种更加隐蔽性的腐败只是转移了人们的视线而已,又换了方向经过第三者的手迂回后而进入腹中,倒是支持了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

3.不能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作为职工的人不仅在经济建设中居主导地位,而且也是经济的主要消费群体。省会城市、市级城市、县级城市、乡镇其物价指数依次递减,满足其购买能力的财政支出也依次递减,然而取得的财政收入却处在同一水平线,显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初衷。阳光工资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确实自动调节了贫富悬殊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这些地区的农民已改变了弱势群体的地位,其收入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基层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反过来,政府为稳定基层公务员的情绪,就不得不拿出地方财政去构建社会和谐。但四川的实际是弱势群体居多,地方财政收入的差异随区域不同而不同。拿成都市同宜宾市作一比较,整个宜宾市的财政收入还不及成都市某一区的财政收入;再拿宜宾翠屏区同兴文县财政收入比较,前者是后者的两倍以上。消费指数也随同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小而成正比例演变的,拿宜宾市的消费指数同兴文县城的消费指数作一比较,宜宾的房屋指数、蔬菜指数、其他消费指数都较兴文上升了百个百分点。阳光工资不仅不能平衡消费指数于同一收入线上,反之使贫富差距更加激励化。从这一角度看,阳光工资又起着鼓励公务员到乡镇工作或艰苦地区工作的作用。

同国际工资体制相比较,中国的工资体系尚处于不健全、不完善的阶段。基本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都还在继续使用七、八十年代的工资模式,没有形成也不便于形成高工资及高收入养廉的机制、体制。不便于形成是指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造成了社会分配与再分配强弱的异步,加之地域辽阔和计划经济的坚实基底,对解决市场经济中暴露的廉政问题,只能在试验的过程中积累经验后逐步形成。阳光工资作为反腐倡廉时期的重要手段,利多而弊少,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分析后制定出适合地区特点的标准,就是科学发展观到现实的具体运用,就能起到既遏制腐败的作用,又构建了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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