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故中的逻辑——阅读札记之五

2012-08-03 11:02 | 作者:夕阳红 | 散文吧首发

典故中的逻辑

——阅读札记之五

夕阳红/文

(五)思维

形式逻辑规律和各种逻辑规则的关系,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各种逻辑规则都带有特殊性,并非一切思维形式都要普遍遵守的,而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则具有普遍性,是使用各种思维形式时必须普遍遵守的。只有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才有可能做到正确、准确、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如果违反了这三条逻辑规律,就不可能正确地进行思维,就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和明确地表达思想。因此,遵守形式逻辑规律是人们正确思维和正确表达思想的必要条件。

思维的逻辑规律之一:同一律

同一律是形式逻辑的第一条基本规律。所谓同一律,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反映什么对象就反映什么对象,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必须具有确定性和前后保持同一。根据同一律的要求,概念和判断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使人无法理解。

在阿凡提的故事中,有一则《听命令》的故事:

阿凡提到皇宫里当差,皇帝吩咐他:“阿凡提,我以后命令你做什么事情的时候,和这事有关的事情也要想办法做好,你要养成这个习惯。”有一天,皇帝生病派阿凡提去请医生。阿凡提请好医生,在回来的路上又到礼拜寺把经师请上,将洗尸的铜壶也带着,又叫四个人抬着灵床,吆喝着回来了。皇帝一看,立刻火冒三丈,指着经师和灵床吼道:“阿凡提!我叫你去请医生,你怎么把这些也带来了?!”

“尊贵的陛下!”阿凡提慢条斯理地说,“你亲自吩咐过我,‘我命令你做什么事情的时候,和这事有关的事情也要想办法做好。’按照你这个命令,我想,如果皇帝的病治不好,死了的话,不是要请经师抬灵床吗!所以我就把这些都带来了。”

这个故事里的问题就在于:皇帝下的命令太不明确了。他所说的“这事”以及“有关的事情”这两个概念都没有确定的内容,可以随意理解和解释。机智的阿凡提就利用这一点来气一气皇帝,而皇帝却只能吃哑巴亏。

偷换概念和偷换论题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主要错误。如《古今谭概》中记载了北齐石动筒的一则小故事:

石动筒尝诣国学,问博士曰:“孔门达者七十二人,几人冠?几人未冠?博士曰:“经传无文。”动筒曰:“先生读书,岂合不解?冠者三十人,未冠者四十二人。”博士曰:“据河文解之?”动筒曰:“冠者五六人,五六得三十也;童子六七人,六七四十二也。”皆大笑。

这是开玩笑,用的就是偷换概念的方法。“五六人”和“六七人”这两个概念的原意是指五六个人和六七个人,均表示大约的数目,而石动筒却故意加以歪曲成五乘六得三十和六乘七得四十二,两数相加恰好是七十二人,实际上是牵强附会,歪曲原意。这就违反了同一律基本要求。

在鲁班的传说中有一个张班受骗的故事:

张班是鲁班的师兄弟,木匠的手艺也很高超。有一次,张班给一个财主修建台阁,财主和他口头约定:如果修的台阁合他的心意,赏“五百驮银子”,外带“一担米、两头猪、三坛酒”。台阁修好了,财主里里外外都检查遍了,也找不出半点毛病,该按约定条件付给报酬了。于是财主叫家丁牵来五匹马,并排站着,背上横搁一块大木板,木板上放了一块比手指甲还要小的银子。财主说:“这就是我付给你的工钱——‘五马驮银子’。”接着,财主拿来用一个鸡蛋壳装的米粒,说:“这是我外赏的一蛋(担)米。”然后又从一个纸匣里拉出两只蜘蛛,说:“这是两蜘蛛(两只猪)。”最后,财主将手指头伸到一个酒壶里,蘸了一下,向前弹动了三下,对张班说:“这是三弹(坛)酒。”张班这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

在这个故事里,财主欺骗张班的手法主要是利用同音异义字来偷换概念,大耍赖皮的。再比如,现在有一些商场打出所谓“买一送一”的虚假广告,其实前一个“一”和後一个“一”所指的并非是同一样东西,这也是利用偷换概念的文字游戏在蒙骗消费者。

思维的逻辑规律之二:不矛盾律

不矛盾律(也可叫矛盾律)是形式逻辑的第二条基本规律。所谓不矛盾律,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人们的思想不能自相矛盾。也就是说,一个概念不能同时既反映事物的某种性质,又不反映事物的这种性质;一个判断不能同时既肯定事物有某种性质,又否定事物有这种性质。在阿凡提的故事中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比如有一个叫《女人的话》的小故事:

毛拉经常劝诫他人说:“女人的话可千万不能听啊!”阿凡提听了这句话就跑去问毛拉:“毛拉阁下,女人的话,能听不能听?”

“咳,女人的话可千万听不得!”毛拉说。

阿凡提又说:“那就照你的话办吧。我家里有两只羊,我女人说要送给你,我说不送。多谢你给我把这件事了断了。”说完他转身就走了。

毛拉一听这话,马上跑去拉着阿凡提说:“不过,女人的话有时也可以听哩!”

故事中的毛拉,一会儿说女人的话都不能听,一会儿又说女人的话有时候也可以听。这两个判断就是矛盾关系的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所以,毛拉前后说的自相矛盾的两句话,是违反不矛盾律的。

这里必须予以说明的是,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同辩证法的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并非是互不相容的,因为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只是不允许人们在思维中和表述中陷入自相矛盾,而并没有否认和反对客观事物中普遍存在的辩证矛盾。应该将这两种不同意义的矛盾区别开来,一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逻辑矛盾”,一是辩证法意义上的“辩证矛盾”,不能将两者混淆起来。前者是叙述的矛盾,推理的矛盾,学说的矛盾,这是空洞的、臆造的、荒唐的矛盾;而后者则是实际存在的、事物本身的矛盾。既不能以排除“逻辑矛盾”为借口来否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辩证矛盾”,也不能打着“辩证矛盾”的旗号来为自己的自相矛盾进行诡辩。

《古今谭概》中有这样一个小故事:

吴门张幼于使才好奇,日有闯食者,佯作一谜粘门云:射中者许入。谜云:“老不老,小不小,羞不羞,好不好。”无有中者。王伯谷射云:“太公八十遇文王,老不老;干罗十二为丞相,小不小;闭了门儿独自吞,羞不羞;开了门儿大家吃,好不好?”张大笑。

张幼于贴出的这个谜语,许多人都猜不出,因为这个谜语是由四对互相矛盾的概念组成的,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找到既老又不老,既小又不小,既羞又不羞,既好又不好的事物的。然而王伯谷把这个谜语破了,他的窍门就在于把原来互相矛盾的概念组合成非逻辑矛盾的判断。“太公八十遇文王”,这是人老心不老;“干罗十二为丞相”,这是人小志不小;然后再把“羞不羞”和“好不好”都变成疑问句;这样一来,既避免了逻辑矛盾,又向主人反将了一军,主人也就为之大笑了。

《古今谭概》中还有一个“好好先生”的故事:

后汉司马徽,不谈人,与人语,美恶皆言好。有人问徽安否,答曰:“好。”有人自陈子死,答曰:“大好。”妻责之曰:“人以君有德,故此相告,何闻人子死,反亦言好?”徽曰:“如卿之言亦大好。”今人称好好先生本此。

从逻辑上看,这位好好先生也违反了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因为,不矛盾律不允许人们在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之间,全部加以肯定,即不能既肯定A,又肯定非A。司马徽则不管好事坏事都说好,甚至连他妻子责备他不该这么说,他还是说“好”。反正不管别人怎么说,他都说“好”。这就是把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全都肯定了,这也是自相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

思维的逻辑规律之三:排中律

排中律是形式逻辑的第三条基本规律。所谓排中律,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概念或者反映事物的某种性质,或者不反映事物的这种性质,两者必居其一;一个判断或者肯定事物有某种性质,或者否定事物有这种性质,二者必居其一。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都是假的,其中必定有一个是真的。如“模棱两可”这个成语出典的故事:

唐朝有个叫苏味道的宰相,九岁能文,后来和同乡李峤齐名,人称“苏李”。苏文才虽好,但官做得不怎么样。他二十岁考中进士,先当吏部侍郎,后来武则天做皇帝时又让他做宰相。但他做了几年宰相,只求保持个人的地位和安全,处理事情总是这样办也行,那样办也行,从不表示明确的态度和意见。他常说,处理任何事情不能作明确的决断,因为如果出了差错,就要负失职的责任,只要“模棱”以持两端就行了。

从这个成语的来历看,“模棱两可”的态度主要是违反形式逻辑中的排中律的。说得确切一点,应该叫“模棱两不可”,因为不作明确决断、不明确表态是属于“两不可”的错误,而不是属于“两可”的错误,是违反排中律而不是违反不矛盾律。

排中律和不矛盾律的区别有两点:第一,作用的范围不同:不矛盾律既适用互相矛盾的判断,又适用于互相反对的判断;而排中律只适用于互相矛盾的判断,不适用于互相反对的判断。如《韩非子*外储說左下》有这样一个故事:

齐桓公将立管仲,令群臣曰:“寡人将立管仲为仲父,善者入门而左,不善者入门而右。东郭牙中门而立。公曰:“寡人立管仲为仲父,令曰:‘善者左,不善者右。’今子何为中门而立?”牙曰:“以管仲之智,为能谋天下乎?”公曰:“能”。“以断,为敢行大事乎?”公曰:“敢”。牙曰:“君知能谋天下,断敢行大事,君因专属之国柄焉,以管仲之能,乘君之势以治齐国,得无危乎?”公曰:“善。”乃令隰(xi)朋治内。

东郭牙对于管仲能否胜任仲父的意见,总的意思是我既不完全赞同,也不完全反对,我主张让管仲治外,再让另外一个人治内,分权并立,互相制约,以免将来发生专权篡位的事件。东郭牙言之有理,齐桓公采纳照办。从逻辑上看,东郭的意见并没有违反排中律,因为他把同意和不同意处理成反对关系,提出了第三种意见。再从站立的位置来说,左和右也只是反对关系,并不排中,除了“左、右”还有“中”。

排中律和不矛盾律的第二点区别是:作用的方向不同。不矛盾律要求人们在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中间,不能都肯定;而排中律则要求人们在互相矛盾的判断中间,不能都否定。把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要求结合起来,那就是在A与非A这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中间,必须否定一个,肯定一个,既不能都肯定,也不能都否定。如《庄子*山木》中有一个违反排中律的故事:

庄子行于山中,见大木,枝叶茂盛,伐木者止其旁而不取也。问其故,曰:“无所可用。”庄子曰:“此木以不材而终其天年。”夫子出于山,舍于故人之家。故人喜,命竖子杀雁而烹之。竖子请曰:“其一能鸣,其一不能鸣,请奚杀?”主人曰:“杀不能鸣者。”明日,弟子问庄子曰:“昨日山中之木以不材得终其天年,今主人之雁以不材死,先生将何处?”庄子笑曰:“周将处乎材与不材之间。”

贵生保命是道家哲学的一大特点,这一段故事就是宣扬保命哲学的。庄周面对学生的提问,只能无可奈何地回答道:“周将处于材与不材之间。”因为不管他选择“材”也好,选择“不材”也好,都会遇到无法自圆其说的尴尬,故只得选择“材与不材之间”,走中间道路。可是,在实践中是根本做不到的,因为在客观上并不存在“是与非”、“材与不材”的第三者,这个幻想中的中间道路是行不通的。从逻辑上說,肯定事实上不存在的第三者,就是违反排中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以上所述,就是形式逻辑三条基本规律的特点、要求以及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人们要正确地认识事物,就必须遵守和应用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才能保持思维的确定性和无矛盾性。

总而言之,形式逻辑对于人们通过说话或写文章表达思想的总的要求是:概念要明确、判断要恰当、推理要有逻辑性、证明要有说服力、思维要遵守形式逻辑规律。

(《典故中的逻辑》1-5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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