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外法官的迷茫:我调解的案件有效吗?

2016-09-15 10:08 | 作者:凡可 | 散文吧首发

我是一名基层法官,从事审判事业20余年,近三年连续被省院评为“办案标兵”,结案数稳居所在法院第一。自从遴选员额法官制度开始后,我感到迷茫,首先从一个案件说起……

2016年9月12日,我一直关注着手机微信,这个素未蒙面的被告能否按照在微信中的调解协议履行债务……

2016年8月13日,我受理了一起原告赵某住所地为广西省、被告归某为当地的一起债务案件,案件标的为10000元.案件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我电话告知原被告2016年9月9月14时30分开庭审理,为了保证我的送达合法有效,我还编了信向原被告通知了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各方当事人权利及义务与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就是法院遴选入额法官,我因任命助理审判员未满三年而被拒之门外,连报名资格都没有,更不能说入额的事情。为了据理力争,我还写了书面申请,但还是被审委会驳回。于是,我就担心我受理的案件怎么办?为此,我征询了庭长意见,他要求我把手里案子办完。为了使开庭不显得尴尬,我手里的20余件案件截止即日调解撤诉后剩余8件,其中就有这件民间借贷纠纷。2016年9月9月14时30分,原告赵某如约从广西赶来,可是被告归某并未出庭,怎么办?开庭吗?一则我现在是员外(员额外)法官,二则我的送达方式虽然按照程序是合法的(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但如果案件有争议怎么办?原告赵某仅仅持有一张2016年4月15日被告归某出具的借条。根据2015年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时间一分一秒的流失,直到15时,被告并未出庭,为了使案件没有瑕疵,我就告知原告,由于双方均为电话短信通知,被告未出庭,我们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重新送达开庭传票,这时,原告赵某就开始哭诉,她一个女人,从广西赶来,来回一趟需要好几千元,为了这笔债务,她折腾不起啊。她坚决要求开庭,如果按照以前惯例,我肯定喊书记员按照简易程序缺席开庭审理,可是现在的我,身份在发生变化,我知道现在的我不再拥有审判权了,无只是个司法辅助人员,临时更换审判人员,当事人赵某怎么想,一系列的问题让我不所适从!

多年的办案经验和一个法律人的良心告诉我,我坚决不能让当事人赵某白跑一趟!已经是15点40了,原定的开庭时间过去了1小时10分!我的内心也紧张起来。如果开庭,我此刻应该没有资格;如果不开庭,当事人那么远,花费一系列费用,当事人气急了,一定会找领导或者这样那样去反映,肯定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矛盾、焦虑让我找不到更好的办法!

“你不是省级办案标兵吗?难道你没有更好的办法吗?”我默默的责问着自己

“您出去一下,我和领导商量一下”我支走了原告赵某。磨砂猴还有一根,我恨恨的吸了口烟,深思片刻,我拿出手机拨通了被告归某电话。

“您好!我是某某法院法官李某(没敢说员外法官),2016年8月13日,我电话通知您今天下午依照简易程序在本院开庭审理赵某诉您10000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您告知了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随后还向您以短信形式送达了开庭传票(我是特别强调这一点的),您怎么没有出庭?

被告归某:“李法官,我在长沙,赶不回来啊,我把这事也忘记了?”

“您有微信吗?微信号码是不是你的电话号码?”

被告归某:“是的”

我没有挂电话,急忙把原告赵某喊进办公室,让赵某确认一下是不是归某本人,经赵某与归某通话确认后,我就当着赵某的面,让归某加我的微信。

经过添加微信,视频确认了双方当事人,我就开始视频调解,首先让原告赵某向被告归某宣读了诉状,然后让归某陈述答辩意见。归某称,对借款10000元事实没有异议,只是最近手头紧,愿意分批偿还,不愿承担借款利息(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率)

经过当面与原告赵某、视频和被告归某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归某在2016年9月12日前偿还原告赵某借款2000元。二、被告归某在2016年10月9日前偿还原告赵某8000元。(以上案件款由被告归某转账原告赵某账号为某某某的账户上)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案件调解了,怎么确认调解协议?我让赵某签字并按指印后拍照发微信给归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交谈中征询归某意见,被告称,同意调解协议内容。然后我将聊天记录截屏打印让原告再次确认。

案件调解完毕,调解书制作后如何送达赵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那么是否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电子送达呢?我认为应当可以,微信送达的就是被告归某本人,应视为直接送达。于是我将调解书正本通过与归某微信视频送达给赵某,然后将调解书拍照后发微信给归某,并让归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说明收到调解书,然后将聊天记录截屏打印让原告赵某确认。

案件是否就结束了,说实话,我心里没底,也没有急于报结案件,我在等9月12日!

2016年9月12日8点30分,刚上班,我就给归某发了微信:

第一则:【某某法院法官李某温馨提示一】归某某,您好!我是某某法院法官李某,赵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调解处理,请您按时履行调解协议内容。今天是9月12日,请你今日24时00分之前履行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将案件款转账赵某手续签名后拍照发到我的微信。逾期您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您自己承担!

第二则【某某法院法官李某温馨提示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我连发三遍!!

中午下班了,归某没有回信,我有点着急,就拨通归某电话,归某称下午转账。

下午上班,我又提醒归某给转款赵某转款,直到下班,还没有接到归某转账截屏!

我有点着急了,又拨通赵某电话,连续三个没有人接!

与被告没有见面,微信视频调解,员外法官的身份,调解有效吗?我突然担心起来!如果归某不转款,怎么办?失信人名单说实话,咱也是吓唬,督促归某。

晚饭时,我并没有心思吃饭,一直担心这件事情,又不敢告诉妻子,在妻子眼里,我已经不是办案人员了,没必要去操劳那份心。

18点40分,原告赵某打来电话说归某并未打款!

我已经对这个案子心里没底了。如果归某不兑现,案件程序有问题吗?是不是需要及时作出判决?

正当我千思万绪的时候,归某打来电话,他已经给着赵某转账了,并截屏了转账信息。我立刻激动起来,谢天谢地,我的工作没有白做!我立刻和赵某取得联系,让赵某在微信确认并截屏给我…

我的调解有效吗?

我很迷茫……

我已经不是拥有审判权的法官了……

但是,我是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司法辅助人员,这一点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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