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让老人成了“扶不起来”的“刘阿斗”

2011-09-22 08:52 | 作者:充啊钱进 | 散文吧首发

是什么让老人成了“扶不起来”的“刘阿斗”

据大河网报道:“郑州市大学路与陇海路十字街头,一位青年站在该路边人行道上,双手举着上写“寻找目击证人”白色条幅,条幅内容:2011年8月4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此处发生一起交通纠纷,一位快70岁的老太太骑电动车不慎摔倒,一个年轻小伙热心救人,却被说成撞人者,被起诉10万元,现悬赏2000元寻求目击证人,以还原事实真相,好人有好报。”

报道的内容一目了然,这几乎又是一个“南京彭宇案”的“翻版”。扶起老太太的青年,看来不可能是“肇事者”,一般的“车祸”出现后,“肇事者”有二件事要做:一是找120急救,其二通知单位或者家属“准备钱”,或者找人“补救”。这个青年没有这方面的“心理准备”,看来是个热心肠,知道“老吾老及人之老”的道德要求;更知道“救人如救火”的道理。可谓对摔倒的老太太仁至义尽,倾力相助了。但结果是令人扼腕叹息、叫人心碎,被扶起的老太太不但没有感激的话要对他说,反而“倒打一耙”把他给“讹上”了。还告到了法院,这让人心寒。近年,见义勇为被告的还真不少,扶起跌倒的老人竟成了“高危”动作。跌倒的老人像个“雷区”,令许多人“望而却步”,实在是当下中国的悲哀。

其实对摔倒的老人“扶还是不扶”这问题本来就是一个伪命题。我中华民族素有文明礼仪之邦的称号,尊老幼也是一传统美德。“救人于难”是不需讨论和“还价”的。是一个有道德、良知的人就会毫不犹豫的去做。但现实却是那么残酷,南京的“彭宇案”,天津的“许云鹤案”就像祭起一面“血红的大旗”。在“媒体”的“发酵'下,更加炫目。似乎在提醒人们对跌倒的老人要“敬而远之”,因为做了好事,即帮助了老人反而因“证据不足”,法院也会按“常规的思维逻辑”考量问题。那就是你,“肇的事”。不然,你怎么能“管事”呢?把做好事的“学雷锋”的统统视为“常人”,你不能举证自己的清白,当然,就是你“肇事”了。把个证明自己“清白”的义务交给了你,拿不出来“证据”,法院就“让你掏钱”。

法院的判决,这分明就是竖起一道“牌子”,救人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救人的就一定是“肇事者”。无疑给道德水准低下的摔倒的老人“指明”了方向,给爱好“碰瓷”的老人提供了“机会”。

笔者认为,现在,单靠道德的规范和人性的约束,已经不能托举起“帮扶”老人或者做好事后被诬陷的“风险”了。种种起到“示范作用”的“公方判决”,和想“讹人”又没“讹上”的也是“零风险”的案例。会更加剧“讹人”的老人出现,或许前边我们说起的“举着广告牌”寻找证人的年轻人,闹不好就是个“牺牲品”。所以要用法律这一目前唯一可以拯救跌倒老人的“工具”,作为扶起老人的最后的“软榻”。对有责任感的、有见义勇为的热心人,在双方都没“铁的证据”时,应免于处理,就像媒体上说的那样“做好事者或见义勇为者受到委屈时,公权机关应主动介入调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才能卸掉市民们见义勇为时的“思想包袱”,促进正义的社会风气形成”。而对热衷于“碰瓷讹人”的老人不论从道德上、情理上和法理上来说。都要给予处理或者以“诈骗罪”予以惩戒,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媒体要大力广泛宣传像“老太搭车意外死亡,好心办坏事车主四次赔钱遭拒”的李家里人那样,讲良心、讲道德,“我们家是不能为了钱卖了良心”。

但是,人总是有差距的,“笃信诚实,善良的背后有邪恶,随了善良;助人的背后有嫁祸”。故而,对见义勇为的,有道德、有良心的、热心人。我们的媒体要大力宣传,并呼吁政府给予奖励;对于以德报怨的“讹人”者,要处罚,要从重、从快、从严。用法律作为托举跌倒老人的“护垫”才是最理想的“工具”。毕竟批评教育对于一个不但身体跌倒而且道德也摔倒的老人,不会起什么作用的。唯有让其知道“讹人”的风险是巨大的、后果是严重的,他才能不至于“跌倒”永远也“站不起”来!

辽宁义县档案局:乔建国20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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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gaowall:老人该死,为何要扶她起来,死亡是美丽的结束。因为人类害怕死亡所以才有这么多是非争论。假如我们解脱了死的恐惧,我们会感激每个没有去扶起老人的路过的每个人。
    回复2011-09-27 22:55
  • 白雪:道德沦丧
    回复2011-10-12 15:03
  • 喜公:法律与道德本来就不是一回事!社会同情弱者,那么法律呢?往往也是走进这个怪圈!作者选题很好,还是呼吁社会公德的提高,但,这哪是几句话能解释清的呢!只能讲社会物质、精神文明的
    回复2011-10-13 21:39